时间:2022-11-12 15:53:15来源:法律常识
欠款利息如何规范主张?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为便于统一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的关于利息的相关表述,上海高院近期发布了《 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三)关于“借款合同”中明确:“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为此,在书写起诉书时,好多人感觉对于利息的主张不知道怎么去表述,尤其是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欠款,因为跨越几个阶段,更是感觉特别乱,不容易表述,在此,给大家推荐一种对利息主张的表述方式,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计息主张的方式:
“以 元为基数,支付自 年 月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在立案时法院非要让你填写一个具体的利息数额(为什么这样作,大家可能都懂的),那么,你就在最后加一句,“截止到 年 月 日为 元”,或者写成:“ 元(暂算至 年 月 日),”
对于这个计算利息的截止日期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都是计算到起诉当日,当然,如果利息金额过高,或者你出于各种目的不想写太多的话,也可以随便写一个之前的时间节点,然后计算一个具体的利息金额写上,一般情况下,立案法官也会通过的。
另外,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还可以在主张利息时写为:“以 元为基数,支付自 年 月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
大家注意了,这个加了个1.5倍,那么,为什么是1.5倍呢?法院会不会支持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下面给大家提供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也就是说,在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时,法院可按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50%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为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一般建议在起诉时以1.5倍贷款利息损失提起诉讼。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三、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 ,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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