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7:13:57来源:法律常识
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亦拒不出庭应诉。近日,固镇法院对该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依法缺席判决:被告田某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余某虎运输费11000元。
经审理查明,余某虎从事运输业,田某宾在固镇县湖沟镇从事养殖业。2020年8月,田某宾委托余某虎为其运输饲料。2021年7月9日双方结算,田某宾给余某虎出具了饲料运输11000元的欠条。经余某虎索要,田某宾至今未给付所欠运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余某虎依法将田某宾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欠款应当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八百一十三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本案中,田某宾认可欠余某虎饲料运费11000元,给余某虎出具了欠条,但至今未给付所欠运费,田某宾应承担给付余某虎11000元运费的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