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7:15:05来源:法律常识
前述:本案讲述了一起房屋按揭贷款产生的纠纷。彭业主买了一套房子,贷款了,但后期没钱还贷款了,违约了。银行起诉后,房地产开发商偿还了银行贷款,并按照约定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彭业主承担违约金。彭业主说,虽然自己违约了,但开发商也逾期交房了,法院说,另行起诉吧!
一、案件概述
2021年7月1日郑州中院(2021)豫01民终7715号:
上诉人彭志芳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晨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8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彭志芳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并未考虑上诉人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119.64平方米,房屋总价款930571元。
上诉人于2015年12月21日前支付被上诉人首付款240571元,剩余房款69万元上诉人于2016年2月10日前以商业贷款方式向被上诉人支付。
至上诉人于2021年3月5日发生合同违约,上诉人未收到房屋交接手续,至今无法办理入住和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
鉴于上诉人已逾期违约,后上诉人也曾积极寻找贷款,因各银行和资金方贷款需要有房屋不动产证,故不好贷款,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买房前期已支付40万元左右房款,如再一次性支付剩余贷款,确实困难,只有寻求房屋抵押贷款。
一旦解除合同,对上诉人的家庭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等规定,应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第3小项的条款应废除或不构成合同的内容。
二、法院观点
彭志芳与河南晨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关于按揭贷款付款的补充约定"第6条"如果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的"相关约定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事由。
因彭志芳未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河南晨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已按照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履行了保证责任,向该银行支付款项643628.64元,且彭志芳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偿还相应款项,故一审法院认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已经成就,河南晨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可以行使相应的解除权,并无不当。
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应附件信息已备案,彭志芳上诉称《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中关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及附件、买受人并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应废除或不构成合同内容的主张,理由不足,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彭志芳称河南晨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交房,彭志芳可另行主张权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河南晨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应及时将彭志芳已支付的购房款退还彭志芳。
因彭志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银行还贷的具体数额,且双方当事人对彭志芳已付首付款金额有争议,对退还彭志芳已付购房款事宜本案无法一并处理。
双方如在退款时产生纠纷,可就退款事项另案主张。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