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7:27:2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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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在债权转让场合,常常出现受让人在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情况下,直接提起对债务人的诉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是否有资格向债务人追债?法官会如何判呢?
2022年8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便披露了一桩类似案例。
2019年8月22日,刘某某通过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飞贷”APP成功向华润信托贷款58000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8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
合同签订后,华润信托于当日依约向刘某某指定账户转账58000元,但刘某某自2020年1月22日起未能按照上述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2020年6月22日,华润信托与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FD-2020-ZR03号《债权转让合同》,将对刘某某的债权本息转让给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又与青岛安成德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其对包括刘某某在内的债权转让给青岛安成德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9日,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齐鲁晚报》B04版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公告通知债权转让。
随后,青岛安成德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某,称其享有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刘某某的全部债权,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某偿还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
刘某某则答辩称,该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青岛安成德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刘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此,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院指出,追偿权作为债权的一种,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青岛安成德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华润信托将债权转让给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追偿权转让给青岛安成德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后,虽然在《齐鲁晚报》B04版发布《债权转让公告》,但该转让公告内容上仅说明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没有附转让债权清单,相关债务人及债权数额,该公告不能明确显示刘某某的债务已经转让给了青岛安成德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青岛安成德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刘某某不发生效力。对于青岛安成德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要求刘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指出,法律就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规定了法定的通知条件,即无论是原《合同法》第80条抑或《民法典》第546条均规定了如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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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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