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0:42:28来源:法律常识
还不起信用卡就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吗?绝对不是!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区别行为人到底是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还是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前者是主观不愿,后者则是客观不能。进入2021年,各地法院已经做出多次信用卡诈骗罪宣判。而这些判罚中,“明知无还款能力仍然透支”的情况多次出现。读懂本文有助于懂法守法,利用好信用卡,避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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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构成恶意透支型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较为熟悉,即信用卡欠款本金超过5万元,被有效催收2次,超过3个月拒不归还这三个要素。
很多网友都向戴律师表达自己的担忧,因为其个人情况已经满足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所有客观条件。
但是,戴律师告诉大家,只具备客观要件要素并不能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刑法调解的范畴,而构成“犯罪”,需要既具备主观要件,又要具备客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客观一致才可入罪。否则,不能单纯地以客观因素定罪。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某行为人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那么其构罪过程需要经历三个阶段:
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是否属于恶意透支;满足1、2的条件,即可判定行为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刑罚。因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已然成为信用卡问题在民事与刑事范畴之间的分水岭。众所周知,2018年开始实施的《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简称《法释〔2018〕19号》),针对当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法释〔2018〕19号》规定,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以下六种情况,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那么,怎样来判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呢?应当结合持卡人的客观行为及其他主客观因素综合加以认定。在推定过程中,要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前者是主观不愿,后者则是客观不能。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如为了治病、救灾等一时之需而短期透支借用,事后积极设法归还的,不构成恶意透支;
再如,持卡人因资金暂时周转不灵,透支后无法按时归还,或者因为各种不可抗力而暂时丧失偿还能力,这些情况应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应该通过民事方式解决。
因此,《法释〔2018〕19号》还作出递进规范。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因此,上述六种行为,都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电子厂员工罗某信用卡诈骗案(2021年)非常具有代表性。持卡人罗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然在办理信用卡后透支。同时,其透支的行为并不是用于日常消费,而大部分财物被用于赌博这一违法犯罪活动,因其透支款项无法归还,所以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
罗某,男,1986年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汉族,小学文化,常住于浙江省诸暨市,无固定工作,有时去工厂做几天日结工,有时也做信息中介,赚些零花钱,用以度日。
已经三十多岁的罗某基本没有任何积累。因为其从小就沾染了赌博的习惯,彩票、扑克、麻将等,每次收到工钱后,基本上都会用到这些方面。扑克、麻将有输有赢,但彩票仅中过几次5元。即使生活如此窘迫,罗某的赌性仍未得以克制。
罗某刚从上一份工作中辞职,无意中看到旁边有较大型电子厂招聘车间工人,面试后顺利进入。因工厂年轻女孩多,工作也不是很辛苦,因此罗某并未急着辞工。
有一次,信用卡代办中介到工厂门前设摊,定点为该电子厂的工人办理信用卡。罗某趁机填写了兴业银行及招商银行的申请表,同时将自己的厂牌(工作证)一起拍照附在信用卡申请资料内。
得益于该电子厂商誉好,实力强,罗某的信用卡申请很快被审核并发卡。其中兴业银行信用卡授信5万元,招商银行信用卡授信1万元。
罗某在激活信用卡后很是兴奋,因为人生中从未有过这么多资金可以被他支配。因此罗某开始刷卡购物、吃饭,很快将招商银行的信用卡用去几千元。
但是很快,银行的账单就浇灭了罗某内心的喜悦。靠工厂的工资完全无法满足罗某的日常消费以及在麻将、扑克上面所产生的负债。罗某就将赚大钱的愿望寄托在赌博上面。
不甘于当地的小输小赢,罗某多方打听,听说柬埔寨有国人开设的赌场,因此决定放手一搏,套现信用卡后,去柬埔寨赌博。
然而,罗某一趟柬埔寨之行,并无任何收获,反而将信用卡里的钱全部输光,如果不是在赌场借了几千块高利贷,罗某都没钱回国。回国后,罗某仍旧浑浑噩噩,以打零工度日,而因赌博而欠下的信用卡债,已经完全没有能力偿还。
罗某的信用卡因在境外刷卡消费,且消费行为较为反常,所以触发了银行的风控系统。因此,罗某的信用卡被列为重点跟进对象。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及第三方机构多次催收,均无法与罗某取得联系。后来又前往罗某登记的工作单位寻找,结果却被告知早已辞职,无法联系。
因此,两家银行同时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当地公安机关根据银行提供的办卡资料,催收记录,银行账单,报告书等资料,认为罗某已涉嫌信用卡诈骗,随之立案,决定对罗某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通过电话呼叫罗某前来交待情况,罗某接听电话后决定自首。随后,罗某被绍兴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后决定逮捕。期间一直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在当地法院公开审理,检查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检察员范华涛出庭支持公诉,对罗某提出指控: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其名下的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信用卡大量透支,透支金额共计52000余元,并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后被告人罗某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同时,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5万余元,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罗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
罗某辩称:
我没有非法占有信用卡上的钱,我只是因为还不起信用卡逾期而已。另外,我也没有恶意透支信用卡,我的每笔消费都是正常刷卡实现的。
庭审时,当罗某被问及信用卡透支款项的用途时,罗某回答:
我用信用卡的资金去超市购物,请客吃饭等。在境外消费的几笔款项主要是用在当地旅游的花费,我用信用卡支付了在当地的游玩儿支出。
罗某的回答与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所发现的事实不符。遂要求证人屠某、边某、李某出庭作证:
我与边某、李某负责带人去柬埔寨。名义上是去旅游,实际上会带他们去当地的一些赌场玩牌。无论客人输赢,我们都从中赚一点提成。我们本来没计划带罗某过去,但是经不住他一再央求,决定带他过去。
证人李某、范某、詹某、郑某、欧某、杨某在证言中描述道:
他们几个是同村好友,约好一起过去柬埔寨。准备出发时被告知罗某也一起去。到达柬埔寨后,我们觉得罗某很奇怪,因为他使用信用卡刷卡购买筹码。罗某赌性很强,但是运气很差,没多长时间好像就输光了。之后又和赌场借了高利贷,勉强回了一点本,才得以回国。
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罗某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中存留的出境信息,并且提供了银行出具的刷卡记录等证据,罗某改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罗某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罗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0元,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