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0:56:15来源:法律常识
网贷之家讯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厦门中院”)官方微信发布《厦门中院对“先予仲裁”执行说不!》一文,指责湛江仲裁委(全称“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根据“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的网络仲裁裁决。
6月1日,湛江仲裁委针对厦门中院的表态和做法发布长文回应,表示“地方法院无权否认!”
据了解,网络仲裁已经成为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贷后的重要催收方式,而先予仲裁也在2017年广泛引用。
就先予仲裁,部分法院跟仲裁委员会之间针对裁决结果互相“抬杠”早有先例,但此次争议更加激烈,影响也更加深远。
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该事件对部分网络仲裁裁决的执行产生直接影响,事关“老赖”还不还钱。
什么叫“先予仲裁”?
厦门中院的文章提到,2017年以来,大量由湛江仲裁委仲裁的北京某公司申请的网络P2P小额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涌入厦门中院,这批案件的执行依据均为湛江仲裁委根据“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的网络仲裁裁决。
先予仲裁,是随着互联网仲裁兴起而发展出来的一种仲裁形式。(点击查看《互联网仲裁深度报道》)
根据湛江仲裁委官网介绍:无争议同时仲裁也称先予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将来得以实现,预防纠纷,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诉讼的麻烦,迫使双方履行确定的条款,而约定通过本仲裁机构就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提前仲裁,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或据双方要求制作裁决书的一种仲裁形式。
按照厦门中院解释说明,“先予仲裁”的模式纠纷还没发生就先做出仲裁决书!“这违反了诉的基本原理,仲裁机构行使了类似公证机关的职权,与仲裁法第二条所明确的解决平等主体纠纷功能相违背,颠覆了仲裁制度。”
厦门中院执行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认为,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是诉的基本构成要素,湛江仲裁委员会在纠纷尚未形成、双方争议不明的情况下所作的裁决内容,实质为借款协议的内容,而该协议的履行情况作为待查的事实,关涉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如在执行程序中加以认定,缺乏程序的正当性和必要的程序保障。
故该仲裁书裁决内容不属于给付内容明确之情形(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条件之一是给付内容明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湛江仲裁委反击!
6月1日,湛江仲裁委官方微信号针对厦门中院的说法发出长文回应。称“地方法院无权否认。无法律依据说‘不’,这不是法律人的态度。”
湛江仲裁委表示上述类型案件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调解在先,约定在先,解决在先,只不过为了防“变”,请求仲裁确认出调解书或根据约定出裁决书,不是强行仲裁,不是违反自愿原则,正如公证。
“全国已有100多家中级法院执行了湛仲此类案件。有几十家法院在执行前到了湛仲进行了调查和沟通,取得了一致的共识。”湛江仲裁委还公布了部分支持法院名单。
湛江仲裁委表示,在2017年之前,针对大量金融小额借款案件铺天盖地、汹涌而至(每天有200多万宗)的情况,试行了先予调解确认仲裁多元化模式,已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90%以上当事人按事前调解约定已自动履行或正在分期履行,只有百分之几交到法院执行。
“湛仲试行的结果是全国各地不少此类小案从法院撤出奔向湛仲来解决,才出现那么多的仲裁调解案件,减轻了有关法院的诉讼压力。”
值的注意的是,湛江仲裁委在文章中还表示,因出现一些争议和干扰自动暂停变为事后仲裁了,但这一以往仲裁实践值得有关方面去探讨研究。
对此,业内人士向网贷之家指出,“影响已经造成,目前也可能存在大量上述仲裁方式裁决的存量案件。”而湛江仲裁委在回应也表示,“根据仲裁调解协议作出的法律文书,不管是调解或裁决,依法不能裁定不予执行,当然也不能撤销。”
争议“先予仲裁”
对于先予仲裁,网贷之家此前针对互联网仲裁的深度报道中有解释说明。按照业内人士说法,“先予仲裁”协议往往约定:出现纠纷被申请人放弃一切质证,或答辩,或管辖权异议,或仲裁员回避等权利。
对此争议,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总监事,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博导李有星曾向网贷之家表示,仲裁是民间准司法形式,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纠纷的一种方式。有争议纠纷才有仲裁,仲裁需要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裁决,缺乏符合程序规定的裁决不是正当裁决。“先予仲裁违背仲裁的基本原理,无法获得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是正确的。”
“先予执行实质是滥用仲裁权,试图为债权人增加一种权利实现的机会和路径,客观上对债务人有一种心理压力,一种约束。不懂法律的借款人感到不归还借款本息,会被强制执行,所以对履行合同客观上有一定作用。”
李有星还进一步表示,仲裁有其特色功能和价值取向,不能采用滥用仲裁权,违反法定程序为单方当事人背书,影响仲裁声誉和形象。“先予仲裁应予纠正。”
互联网仲裁全解析
互联网仲裁是指仲裁机构通过制定网络仲裁规则,搭建网络平台,接收与传送电子化仲裁文书,完全在线上举行开庭、质证、答辩等仲裁活动。前提条件是纠纷主要在网络环境发生,而且发生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例如电子合同、资金流水等都能以电子化证据的方式存在。并在仲裁过程中予以采纳。
仲裁委员会没有地域管辖限制,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裁终局,所谓一裁终局,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时,仲裁程序的全部环节(立案申请、组庭、审理等)均在线上处理,无论当事人处于何处均可通过互联网在网络仲裁平台上进行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行为,部分互联网仲裁还提供了互金企业数据对接服务,可进一步通过批量仲裁提升案件处理效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互联网仲裁作出的裁决书效力等同法院判决书,在借款人不履行生效裁决书时,申请执行人可凭该生效裁决书及其它法院规定的材料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互联网仲裁流程示例
一旦案件被法院立案受理后将依照程序进入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社会公众可及进行查询(金融机构放贷时会去核对用户信息,此时已影响被申请人的借款)。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将根据案件情况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可视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坐高铁、飞机及其他高消费等行为的限制消费措施。并且在被申请人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抗拒执行、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情形的,则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就以上特性来看,互联网仲裁特别适合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因为借款人往往分散在全国各地,且案情本身较为简单。(网贷之家 文/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