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1:19:29来源:法律常识
疫情导致两个月没有收入,发生交通事故后,误工费也要相应减少吗?日前从海安法院了解到,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6月,李某驾驶汽车与驾驶电动车的张某发生碰撞,致使张某跌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事发后,张某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并产生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损失。经鉴定,张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九级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庭审中,对于张某的误工费标准,双方各执一词。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张某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1890元,应当按照该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张某则认为,其在2019年6月入职某公司从事烧饭工作,平均劳务报酬为每月2400元,即80元\/天。2020年年初,因疫情影响导致其2月、3月没有收入,但误工费还是应当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张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其每月正常收入为2400元,考虑到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张某1月收入降低,2月及3月没有收入,自4月开始恢复正常月收入2400元。因疫情导致收入下降或没有收入的2020年1~3月的收入情况,不宜列入正常收入的均摊范围,且张某交通事故以后实际休息期间并不属于当地疫情发生期间,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宜以正常月份的2400元作为标准计算误工损失。
最终,法院按照张某主张的80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
一审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来源: 南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