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两个月零收入 误工费怎么算?法院:应以正常月收入为标准

时间:2022-11-14 11:19:29来源:法律常识

疫情导致两个月没有收入,发生交通事故后,误工费也要相应减少吗?日前从海安法院了解到,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6月,李某驾驶汽车与驾驶电动车的张某发生碰撞,致使张某跌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事发后,张某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并产生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损失。经鉴定,张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九级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庭审中,对于张某的误工费标准,双方各执一词。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张某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1890元,应当按照该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张某则认为,其在2019年6月入职某公司从事烧饭工作,平均劳务报酬为每月2400元,即80元\/天。2020年年初,因疫情影响导致其2月、3月没有收入,但误工费还是应当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张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其每月正常收入为2400元,考虑到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张某1月收入降低,2月及3月没有收入,自4月开始恢复正常月收入2400元。因疫情导致收入下降或没有收入的2020年1~3月的收入情况,不宜列入正常收入的均摊范围,且张某交通事故以后实际休息期间并不属于当地疫情发生期间,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宜以正常月份的2400元作为标准计算误工损失。

最终,法院按照张某主张的80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

一审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来源: 南通网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