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1:37:24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故意逃避银行催收,其行为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竹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浉河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浉检二部刑诉(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竹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竹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浉河支行办理信用卡,卡号为:46×××30,信用度为:100000元,联系人为范某。预留地址为浉河区申城大道,预留手机号为135××××****。截止到2018年3月6日,竹某通过该信用卡陆续透支消费本金71824.09元,利息22199.0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14.14元,消费手续费1468.8,共计101306.10元。在被告人竹某透支该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浉河支行通过信函,短信,电话方式直接进行多次催收的同时,又通过与信用卡联系人范某联系的方式进行催收,竹某在明知发卡行对其信用卡透支钱款进行催收的情况下,每次仅还款十几、二十元,之后改变联系方式和现住址后,未告知银行,逃避银行催收。
被告人竹某于2019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竹某亲属代其偿还信用卡全部本息。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信用卡申请表、对帐单、催收记录、还款凭证及银行谅解书;2.证人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竹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至3万元。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有异议,辩称透支消费的本金仅为6万多,不是7万多,对指控的其他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的无异议,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主观恶性小,并非故意改变联系方式。二、涉案金额小。三、认罪认罚。四、具有坦白情节。五、已还清全部欠款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竹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浉河支行办理信用卡,卡号为:46×××30,信用度为:100000元,联系人为范某。预留地址为信阳市浉河区申城大道,预留手机号为135××××****。截止到2018年3月6日,竹怀平通过该信用卡陆续透支消费本金71824.09元,利息22199.0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14.14元,消费手续费1468.8,共计101306.10元。在被告人竹某透支该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浉河支行通过信函,短信,电话方式直接进行多次催收的同时,又通过与信用卡联系人范某联系的方式进行催收,竹某在明知发卡行对其信用卡透支钱款进行催收的情况下,每次仅还款十几、二十元,之后改变联系方式和现住址后,未告知银行,逃避银行催收。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截止2019年10月止,被告人尚欠本金61684.79元、利息20682.79元,违约金5814.14元,手续费1468.80元,共计89649.82元。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竹某亲属代其偿还信用卡全部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竹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信用卡申请表、对帐单、催收记录、还款凭证及银行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已归还全部恶意透支本息,并取得发卡行谅解,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决定》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明确
《决定》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明确
《决定》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四、对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原则明确
《决定》明确对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决定》还列举了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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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如何认定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一半以上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持卡人都认为,被银行多次催收后,只要还了钱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构成“恶意
办理信用卡有什么风险?
在我国,信用卡还款情况是被计入征信系统的重要信用参考依据之一。如果出现了不良记录,就会直接影响到未来的经济生活。银行方面表示,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以及最低还款,还会被列入黑名单。申请人要注意防范以下风险:
(一)弄清楚服务收费细节
在信用卡一些具体项目的收费上,各银行有所不同,比如短信服务费,工行、招行等银行目前都是免费的,但也有些银行已开始收费。而这些小费用项目导致的损失可不低,你为此交的滞纳金可能远超过费用本身,如果忽视的话,更可能影响到持卡人的信用记录。
在办卡时要详细了解滞纳金、利息、取现手续费的计算方式,再问清是否有其他附加扣费业务,尤其是在卡片闲置,也要仔细去看账单,否则很可能被遗忘的些许利息和滞纳金像滚雪球一样积少成多。
(二)全面考量透支负担
透支者未还清部分的贷款利率非常高,这也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主要利润来源。如果持卡人每月还款不超过最低还款额,银行不光收利息,还能收滞纳金。如果恶意透支,还将面临债务催收的风险,如果数额较大并且多次催收不还款,可能会触犯法律。
(三)注意了解销卡销户程序
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一些信用卡持卡人会选择销卡。不过,信用卡销卡可没有当初申请那么容易办理。如果有很多卡,需要销卡,也一定要问清楚信用卡部门需要怎样的手续、费用如何清缴等等,以免徒增烦恼。
如今,信用卡已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随之而来的是信用卡透支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一位基层检察官坦言,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六成为年轻人。所以一定要理性用卡,合理消费,按时还款,避免用卡误区。信用卡是一种支付工具,不是投资工具,虽然便捷,但关键还得看我们怎么使用它。逾期不还,除了本金外,还有滞纳金,罚款,利滚利,要偿还的数额就会越来越大。因此,树立健康的、合理的消费观,才是避免入坑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