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2:03:01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在沟通期间,①开发公司一直围绕质量瑕疵问题,进行所谓整改与答复,对于房屋结构问题,避而不谈,②对于合同约定与交房实际不一的问题,避而不谈,③对于价外加价的行为,以代理公司收款与开发公司无关为借口,进行推脱,④同时坚持“设计没有问题,验收也有备案”。鉴于以上情况,致使沟通无法继续进行。为此,喜先生在选择媒体曝光的同时、开始网上投诉,并且根据合同约定,向房产开发公司徐州一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书面《解除购房合同通知函》。
《解除购房合同通知函》全文见下。
徐州一新置业有限公司:
接贵司2019年6月21日上房通知后,我于6月28日到场验房,发现存在诸多问题,拒绝上房。当场在交接单上简要注明一些问题后,根据合同约定,于7月1日向贵司书面提交了问题清单,7月14日、7月19日、7月31日多次书面向贵司发出了商榷函并到访恳谈。贵司虽然有过接待、交流,但一直未见书面答复,对于相关问题回避、拖延,买受人提出的大多质量问题,尤其是结构性质量问题未见整改,致使房屋一直无法正常交付。截止到2019年8月29日,逾期交房已达60日。根据合同第十二条1.2款约定“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据此,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现正式书面通知贵司,解除购房合同。
请贵司接到书面通知后,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2周内退还我方:
1、购房款本金***万元;
2、购房居间合同款本金*万元,相应的款项利息***万元(截止到2019年8月25日),
3、合同违约金***万元,
4、其他相应损失**万元(精神损失费**万元,差旅费误工费咨询费等**万元),以上合计***万元 ,大写(人民币)******元整。
注:
1、合同约定退款利率不低于人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2、合同第八条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60日后,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7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对等的原则,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也应按合同总款10%的金额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商不得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因此申请退回居间合同款。住建部牵头七部委,治理房地产乱象,坚决打击变相加价、价格欺诈、合同欺诈等行为,也是索回居间合同款的依据;
4、如建设单位对我方函件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买受人沟通。
买受人喜乐来
2019年8月29日
小编短评:买房置业,人生大事也。欢欢喜喜去验房,结果走到这一步--退房,不能不说是一大悲哀。而且即使你想退房,也不是你一方说了能算的。这除了要有合同约定的根据外,还要合同当事人的对方(开发商)同意。你看,在前几次协商中,喜先生就已经表明,房子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就根据合同约定退房,然而,开发商那边不仅没有同意,反倒发来了催促上房通知的信函。看来下一步协商,也并不会轻松。市场有风险,买房需谨慎。不只是上房验房要当心,当初买房时候就要格外当心。开发商口碑、具体房型户型、区域区位优势、房价走势,都要心中有数,谨慎而行。事到如今,房价与两年前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喜先生选择退房,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巨大的损失。在同一区域还能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到合适的房源吗?当然不能。喜先生能不知道这一点吗?当然知道。那么,既然如此,喜先生为什么还是要坚持退房呢?整改不到位,协商无诚意,看来,也只有退房这一个办法了。
说明:为保护个人及企业隐私,案例中当事人及相关方姓名、项目名称均为化名,相关时间有调整。
安家徐州 编辑 张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