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3:00:24来源:法律常识
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应税服务签订合同时,为了保证交易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通常会约定一定数量的违约 。如果一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则需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 合同已执行,购买方支付违约金
例1:A公司和B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公司向A公司采购原材料一批用于生产,合同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按合同约定交货后,B公司延期付款,A公司向B公司收入10万元违约金。按照规定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按含税价计算增值税,10/(1+17%)*17%=1.45(万元)
2、 合同已执行,销售方支付违约金
沿用上例,A公司向B公司交货后,B公司经验收发现该批原材料有质量问题,但经工艺处理可以用于产品生产,由于A公司履行不符合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虽支付了违约金,但B公司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B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无需缴纳增值税,也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合同未执行
沿用例1资料,合同签订后,由于B公司市场环境变化,生产该商品已无利可图,且采购原材料不能用于其他产品生产,所以B公司及时通知A公司该合同不予执行,并向A公司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
由于合同未执行,发生的违约金不属于销售商品、劳务、应税行为发生的价外费用,因此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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