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他人验证码,西安一通讯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走40000元贷款

时间:2022-11-14 13:52:54来源:法律常识

因为将验证码发给了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他的4万元被挪用。

李先生今年32岁,住在西安城北,2016年11月,他在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垫付宝,并将资料邮寄给了这家公司,“我急需用钱,想贷款,别人介绍了这家公司,说可以操作,我就相信了。”

2017年3月,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通知说,他的授信款额度出来了,能帮助查询,让他将验证码发送过来,随后,李先生将验证码发到了张某的手机上,张某告知其额度是40500元。

“我并没有消费,但2017年4月,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短信通知我还款40000元,我去找张某,张某称是他使用的,也承诺还款,实际上,他也还了两期,还给我写了欠条,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也知道这事。”

因为没有及时还款,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将李先生起诉到新城区人民法院。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垫付宝是由他们提供的,由他们替会员用户向会员商户垫付消费款的服务。用户消费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将等额于消费款金额的垫付保额度划拨给商户,同时自商户账户中扣除少量服务费。

商户收到垫付宝额度后既可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提现,商户申请提现时,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将提现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商户也可将收到的垫付宝额度用于再消费、理财等。

李先生是垫付宝用户,他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2017年2月16日,在商户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处消费400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消费款垫付至商户处,被告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站生成的账单,将上述消费款分成12个月归还原告,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1/12。但被告还款6667.52元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特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李先生偿还垫付本金33332.48元,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被告李先生辩称,这笔款项是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使用的,应由张某还款。

经审理査明,2017年2月11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李先生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注明,李先生使用垫付宝子账户信用额度用于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等消费时,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替李先生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第三方,李先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须在约定时间内将垫付款归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另查明,2017年1月10日,被告李先生通过原告垫富市宝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网络平台轻易贷网站注册成为会员。2017年2月11日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核定完成对被告李先生的授信额度为40000元。

被告李先生于2017年2月16日以分期支付形式在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卖方客户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处累计消费共计40000元。被告在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间分5次累计向原告还款6667.52元,剩余欠款,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法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先生之间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及授权书、承诺函等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应予以保护。

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被告李先生应当以33332.48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3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关于被告李先生辩称这笔消费不是其本人操作的,钱也不是其本人使用的主张,因被告的垫付宝是实名注册,登陆交易也需要密码和手机动态验证码,且被告在庭审中自认是其将手机动态验证码发给张某使用的,同时张某与被告李先生双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按时向原告还款保证不会造成被告逾期,且已归还原告两期欠款,故对于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认可。

据此,2017年10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务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3222.48元和相应的违约金。

认为自己就没用过这笔钱,2018年,李先生将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筒称中阳公司)、张某告上了法院。李先生诉称,2017年2月11日,他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中阳公司、被告张某签订办理了“垫付宝”业务合同、授权书、担保函等,成为“垫付宝”买方会员。

2017年2月16日,“垫付宝”公司根据被告中阳公司申请向被告中阳公司银行账户转账40000元。但他实际并未消费,也未收到任何由被告返还的消费款。事后,被告公司法人张某承认40000元消费款被其私自消费,并与他签订由其偿还上述款项的协议书。但被告拒不履行,还避而不见。

“我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中阳公司返还消费款及违约金等,”李先生说。

法院在公开审理时,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后,法院认为,原告李先生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按约借款给原告李先生上述款项,但该款项实际为被告公司法人张某占用。上述借款,已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判决本案原告李先生予以偿还。按约上述借款,应当由被告中阳公司支付给原告,但实际被被告张建国占用。现原告要求被告中阳公司按约返还借款及违约金,依法子以支持。

据此,2018年7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李小龙欠款33332.48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被告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李先生诉讼费损失734元。被告张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某在给李先生提供的一份情况说明中写着,李先生在他代理的平台申请百货分期授权额度40500元,由于他的平台账户一直处于冻结状态,导致李先生的钱没有及时给付,双方协议如下,张某必为李先生还款,不能造成逾期,并尽力解决账户问题。

官司虽然赢了,可李先生一直没有拿到中阳公司的返还的欠款,也找不到这家公司,“注册地就找不见这家公司,其法人张某也联系不上。”无奈之下,李先生申请了执行,“这件事,让我的人生陷入了深渊。”

4月16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了解到,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35391.48元。执行中,经向银行、房地局、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房产一套,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未受偿金额35391.48元,已将被执行人加入限制消费令。

华商报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到,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19年7月4日,已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碑林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另外,这家公司还有36条司法风险。

华商报记者拨打张某的电话,也一直无法接通。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黄竞之律师评论:当前已经逐渐步入法治社会,但是很多人的法律思维却尚未建立,在未清晰了解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轻易作出授权,或签订纸质乃至电子版的合同,虽然仅仅是几个文字甚至只是几个数字,但是其所代表的法律后果却可能深刻地影响个人乃至家庭。虽然一般来说,文中的李先生有追偿的权利,但是耗时费力,得不偿失。可见,对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法律行为,如签字、授权等,有必要将其重视,务必在了解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方可作出。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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