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4:26:16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小编接到一个咨询,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缴出资的期限已到,但是大家都没履行实缴出资的义务,因为种种原因,现在这位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想要起诉另外一位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于是便来咨询小编是否可行?
一、法律规定
针对上述咨询,小编查询到以下有关股东出资的法律法规:
1.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当实缴出资的时间到期,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那么这个其他股东应该如何理解呢?是仅包括已履行实缴出资的股东,还是只要是公司股东就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缴出资?
(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二、案例
1. (2017)浙1124民初392号
法院认为:未出资的股东或由未出资股东控制的公司能否向其他未出资股东主张追缴出资。本案中,当事人叶某、叶某来、叶某芳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尤其是叶某芳持有的公司股权,实际为叶某向左某进所购,叶某为实际出资人。被告左某进为此答辩称叶某来、叶某芳、叶某对公司的出资状况是明知的,现叶某来、叶某芳也未按照章程缴纳出资,应由其及时补缴出资,也无需再由原股东出资。对此本院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为法定的特别民事责任。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无论个别股东未履行或全体股东均未履行,均构成对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导致公司资本制度无法发挥其正常功能。出于维护公司外部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的考虑,股东不得以其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作为其自身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抗辩理由。否则,公司股东均有可能以此作为放任其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借口,甚至出现股东均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僵局。因此,未出资的股东或由未出资股东控制的公司仍可向其他未出资股东主张追缴出资。
2. (2018)浙1022民初628号
法院认为:案件最大争议焦点在于四原告没有履行全额出资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向第三人履行出资义务。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其他股东”范围如何理解,是包括其他所有股东还是指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之外的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单从文字上解释存在一定的争议。本院认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从立法体系上进行解释,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只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不需要向同样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学理上解释,股东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在于股东协议,而本案原、被告均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本院认为,《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股东”应解释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外的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宜。
3. (2019)鄂08民终1130号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公司法若干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是股东对公司负有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以及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公司股东不能以其他股东出资不足为由而主张免除其对公司的足额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并不影响公司要求刘某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主张。对于其他股东的出资问题,如有争议,可由公司或刘某另诉解决。
三、律师解读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在法院判决中,即使是未出资的股东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其他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也不能因为其他股东未出资就借此抗辩不履行出资义务。但是虽然未出资的股东有权向法院起诉,但是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其自身也未出资,所以很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股东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股东也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其次,就是法官对《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其他股东的理解,有些法官认为其他股东只包括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有些法官就认为无论是已全面出资,还是未全面出资,还是未出资都是可以。
所以建议在选择诉讼策略的过程中,还是可以优先选择以公司名义来起诉,以公司名义起诉就会避免反诉或者对方以原告股东未出资为由来抗辩。但如果公司的公章不在自己手上,无法以公司名义起诉的话,还是可以股东名义起诉的。无论是公司名义还是股东名义,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