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4:31:27来源:法律常识
因未能按期还车贷,临沂市民孙先生的爱车突然遭到贷款方的强行扣车,因未得到提前通知,孙先生一度以为爱车是被盗抢。为拿回自己的爱车,孙先生去济宁与贷款方交涉,但当其听说自己要为8000元的高额收车费买单时,不禁蒙了。
转瞬间车被抢走,多方打听才知车辆被扣
2015年2月,临沂市民孙先生在沂河路悦达起亚4S店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起亚K2轿车,其中贷款3万元分2年付清。在分期支付了10个月的贷款后,由于孙先生个人的一些原因,截至今年2月份,已经逾期两个月没还贷款。
据孙先生说,2月26日,他开车回到家中,准备取一些东西,将车停放在家门口附近并未熄火,可就是这几十秒的时间,车子却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强行开走。
“我当时看到他们上了车,我就赶紧追出去,但他们根本不管,加着油门就把车开走了,也没留下任何的信息。一开始我们都以为是车被抢了,就报了警,警察让我们想想是不是有经济纠纷,这才联想到可能是买车时放贷方给强行扣的。”孙先生说,经过多次联系,2月29日他才弄清爱车确实是被放贷方给扣下,这期间对方也未与他联系告知。
孙先生认为,虽然自己确实是逾期未还款,放贷方有权利把车给扣下,但也不能使用如此粗暴的手段来强行抢夺,应当提前与自己沟通和协商。
想拿回车辆,得交8000元“拖车费”
知道车子没丢后,孙先生心中一块石头放了下来。得知爱车是被济宁的奇瑞徽银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扣下后,2月29日,孙先生便赶忙去往济宁,但当工作人员告诉他需要支付8000元的“拖车费”时,孙先生顿时蒙了。
“这么多的费用简直像抢劫!”孙先生说,贷款公司人员告诉他,除了本金、利息外,8000元的拖车费也是必须要交的,否则就不让取回车辆。
“他们也不说这费用怎么产生的,只是说让交上钱,要不就别想提车。后来好说歹说,才把这拖车费从8000元降低到5000元,无奈之下,我们也只能认栽交了钱。可回头越想越不合理,自己逾期未还款在先,缴纳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是可以接受的,但对方凭什么开出天价的收车费?这8000元的“拖车费”又是怎么产生的,有什么依据?”孙先生称,提车时,他还发现车被扣时车内的两部手机和一个钱包都已丢失,后座上还被烧出了一个窟窿,但贷款公司却不理睬他的理赔要求。
贷款方:扣车是按合同办事,贷款余额越高收车费越高
3月2日,记者联系到贷款方奇瑞徽银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孙先生的车辆确实是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强行扣下的,但这是按合同办事,是合法的,收取的其他费用也是正当的。
“在发现该客户逾期未还款后,我们曾多次联系客户,通知其车贷已经逾期,并且上门进行催缴,但客户一直未还款。无奈下,我们只能委托第三方机构强行将车辆扣下。”工作人员称,“之所以未能提前通知,是因为如果提前告诉他今天要收车,他肯定不愿意,收车就会很难,至于之后两天一直没通知,是由于周末不上班的缘故。”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收取的并不是拖车费,而是其委托第三方机构收回车辆所产生的收车费,这项收费在当时与客户签订的车贷合同中约定好的,经协商后只收取了不到5000元。
合同中是否约定有如此高额的收车费呢?该工作人员称,合同中虽然并未注明是多少费用,但有注明因逾期还款所带来的一系列费用均需由客户承担。关于收车费的标准,是金融公司与第三方收车机构之间约定所定下的,按照贷款余额来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也就是说,贷款余额越高,收车费也会越高。
所谓的收车费,是否有法律依据或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呢?面对记者的提问,该工作人员称,这个收车费并没有什么依据,只是该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收车机构进行的约定。
律师:扣车行为欠妥,收车费应在合理范围内
对于孙先生的遭遇,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认为,孙先生贷款买车却又未能如期支付月供,贷款方可以按合同约定(符合法律法规)对其追究相应的责任。
彭海说,我国《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只有在协议不成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一般来说,这种约定都会注明贷款方有对车辆的保有权,出现逾期未还款等情形时扣下车辆,但在孙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强行扣走,贷款方的这种方式难免会引起争议。但因其未造成较大的后果,也不好追究其责任。”彭海告诉记者,关于贷款方所收取的收车费,依从于合同的约定,合理的损失应由借款方来承担。但这部分费用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果明显高于合理范围,法律是不支持的。如果借款方认为对方收取的收车费过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减免。
记者 陈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