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5:55:34来源:法律常识
机动车逾期未处理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因为道路交通违法被我队依法扣留,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3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之规定,现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予以公告,请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持相关手续或者证件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相关单位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对扣留的机动车予以处理。
附:涉案车辆明细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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