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6:48:15来源:法律常识
湖北日报网讯(全媒体记者宋效忠、通讯员黄国华、陆成雄)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国有土地后,超时欠缴土地出让金。9月8日从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提出检察建议,监督汉川国土资源局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没收该公司违约定金301万元。
2015年9月18日,湖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编号为汉川P9(2012)43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当月底,该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前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1505万元。不能按时支付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受让人赔偿损失。”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该房地产有限公司尚有405万元土地出让金未缴纳。此后,国土资源局虽以书面和电话催缴,但该公司一直未缴余款及违约金。
该市国土资源局接到检察建议后,依法进行处理:向市政府报告,请示出让人批准收回相关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发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告,按程序与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协议。日前,经请示出让人批准同意后,依法没收了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301万元,按程序收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