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贷逾期一日罚息,什么叫套路贷款贷

时间:2022-11-14 17:02:08来源:法律常识

——从单店坑人到联手接龙坑人!

这样的套路谁能躲得过?这样的套路贷法律还认得出吗?

前言

一个月中,一个中学生因债跳楼了;

没几天,又一个博士在高利贷冷暴力逼债下跳楼死了;

接着一个企业家也跟着去了;

而就在近日,另一个企业家褚小强被“套路贷”套牢,在已还6000多万元的情况下、价值2亿的抵押物也被抢占了,法院还判其欠1.8亿元(且每年还要承担24%的利息)借贷人被逼的妻离子散、家破企亡、万念俱灰,一怒之下反杀了债主后自杀了……

套路贷引起的的恶性事件一桩桩、一件件,令人目不暇接,这是怎么了?P2P不是已经全军覆没了,为什么高利贷的恶性事件仍然层出不穷?

答案是:虽然P2P没了,但比P2P盘剥民众更厉害的一些高利贷实体小贷公司还大大地存在,而且法律在整治实体高利贷时存在盲点。

P2P是大象,藏不住的,加之央行和银监会治理标准明确统一,P2P自身存在资金抽逃和资金链断裂的严重问题,瞬间P2P就崩溃了,但是潜隐于全国各省市的实体小贷公司却是星罗棋布,不但数量多,而且由于这些公司平时不显山露水,各地公检法对高利贷行为的判定标准又不统一,更加上不少小贷公司请法律界的高人设计出了规避违法的隐蔽“新套路”,例如,本文将重点揭露的 “接龙式”套路贷,手法更隐蔽但效率却更高,每个参与其中的小贷公司和个人都能获得丰厚的利益!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些实体小贷公司仍比比皆是。现在全国高利贷问题的清理整顿的情况是:一只靴子仍未落地,打击高利贷呈现出线上基本清理完毕、而线下几乎未动的一热一冷、一清一浊的情况。由于线下盘剥更黑、更高效、更隐蔽,于是民众与企业仍被高利贷困扰,这正是全国套路贷引发恶性案件不断的原因!

一、中国资金成本高的问题、原因与危害:

前些天,中国人民大学著名学者金灿荣教授在港大做了一个很震撼的中美关系分析报告。报告中讲到有关于中美资本成本对比的问题讲解尤其令人印象深刻!

金教授认为,美国突出的特点是资本便宜,而资本的便宜和便利寻获将使身处美国的企业机构和个人更容易的将别国的财富变成美国的,把你的财富变成我的。

我们先且不论美国资本成本低的原因(而且美联储的金融套路中国也做不了),的确,由于美国资本的价格低和容易借到,已使我国引以为傲的大企业、高科技企业和骨干制造业中的相当一部分企业股权通过股市落入外国资本的囊中,而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资本的昂贵(便宜些的银行资本发放门槛高,多集中在国营大企业),让中国民营企业与个人创业、科研和参与国际竞争时,在资本价格与资本寻获方面处于劣势。这个问题对中华民族复兴而言有多严重?可以说对华夏民族复兴而言至关重要!

不过面对资金成本及民间融资老大难的重大问题是个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治理问题,本文不拟探讨,只集中反映高利贷、套路贷整治的遗留问题,尤其是P2P清理后潜隐于市的实体小贷公司违法经营引起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

二、套路贷整治清理究竟遇到了什么问题?

P2P全面清理后,其实高利贷违法的问题尚未真正解决,民众的感受是公检法面对形形色色的实体小贷公司,表现出处理迟缓、判罪犹豫的现象。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呢?

通过调研表明,首先是实体小贷公司数量多、较分散,经营情况相对P2P复杂得多,各省市对实体小贷公司的司法处理规范相对P2P要模糊得多,这种情况下,实体小贷公司并未像P2P那样经受全面的整顿清理,甚至有人指望这些实体小贷公司补充一下民间融资问题,这有可能吗?金教授提出的中国金融资本成本全面下降及融资更容易的问题是一个金融战略问题,不可能依靠民营小贷来解决。该问题的解决本质上与国家社会体制高度相关。未来,我国的金融改革不可能向资本置顶的资本主义金融体制学习,民众也不看好。

事实上,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只要放开社会资本进入民贷,资本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就不可能改变,于是,任何监管都会因资本经营者斗法而变得难度不断加大,而资本却只能是万变不离其宗。显然,以西方资本主义金融为基础的高利信贷并非灵丹妙药,世界各国及各类司法体系均将高利贷列入违法也是理所当然。

三、高利贷有多高?危害有多大?

我们访问过不少被高利贷坑惨的个人与企业。下面列举一组真实发生的实体小贷公司高利盘剥的数据就可一叶而知秋!

某民营小企业在资金链吃紧时,企业主以自己的唯一住房向小贷企业抵押,贷了600万用于经营,但是,企业主一进入小贷漩涡,就发现自己完全无法掌控,因为付出的成本远不是签约时的利息。他和第一家小贷公司签了借贷合同后,实际到手的金额却是550万,紧接着就要求支付利息(而利息却是按全款600万计算还多),在加上服务费、中介费等相关费用,然后到三个月的时候要求还钱平债,而平债时马上又多出了一系列合同上根本没有的服务费、展期费等,到了第六个月要求平债的同时,小贷公司提出可以转到另一家小贷公司,结果转贷过程中又平添了更多、更高的费用。就在这样的相同套路中,这家企业主在短短两年里被4家小贷公司连续8次平债4次转贷,而且每次转贷的下家均由上家小贷公司指定,如果不听从,他们就不配合办理解押等各项手续,那么借贷人将面临更高额的罚息等费用。显然,三月一平债、六月一转贷的过程带有设计性和强制性,快速推高了借贷人的债务负担,其推高的比例与利息基本相同。这家企业连续在四家小贷公司的接龙式套路中,被收取了300多万的利息和300多万强加的各类费用,结果,国家规定的年息不超过24%的规定被轻松突破,达到了48%左右,而且在还了600多万的情况下还欠1800多万。

罪过呀!如此可怕的盘剥,哪个个人与企业都挺不过去!等接龙式套路走到终点时,借贷人就被他们推入了小贷公司都心知肚明的债务终结公司(即终结收房公司)。绝不要小看这样的终结公司,他们必须是司法人脉特铁的公司,当然也是最黑的高利贷公司,终结公司的利益点更大,因为他们是通过低价法拍拍到房产后再按市场价转卖出去赚取利益最大化。

请大家务必看清这样的套路贷,尤其是北京的民众与企业更要看清。因为,这样的“接龙式套路贷”正是北京首创的。

希望我国的银监会与公检法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度追问。

四、实体小贷公司快速演化出的“接龙式套路贷”:

在本文中,特别要揭示的是一些追求高利的实体小贷公司在这些斗法过程中演化出了极为狡猾的、严重违法、又为规避法律由专业律师们设计出的“接龙式套路贷”模式。

在这个模式中,一些实体小贷公司已从传统模式中的单点经营演化成套路组合的“局域网”,这些松散圈子的小贷公司以松散的企业关系却编织出了一个结实而又细密的共同黑利网。只要任何一家小贷公司钩上了一个客户,这个客户或小微企业主就再也休想逃出新套路贷松散外表下结出的天罗地网,而客户在这样的套路中成了刀刀挨宰的转卖资源和待宰羔羊。

何为“接龙式套路贷”?

“接龙式套路贷”其做法是多人、多公司松散结合而形成的更高效、更隐蔽的套路贷,其做法更形象地讲就像“击鼓传花”。这与过去传统套路贷一家从头吃到底的模式非常不同,就拿上面这个案例来讲,四家公司击鼓传花后分散了涉嫌高利贷、套路贷的风险。

“接龙式”套路贷具体模式要点如下:

1、三月一平债、六月一转贷”是快速推高借贷人债务的关键节奏:

在接龙套路贷中,每个小贷公司只将客户盘剥六个月,就击鼓传花般地甩给下一家小贷公司,且全国基本统一。此模式的基本目的有两个:首先这样的设计加快了推高债务周转节奏,同时各家小贷公司利用平债机会加收了更多的费用,而且这种息外收费的费用总额基本等同于同期利息,息费合并借贷人实际负担已突破年化24%的红线,一般可以达到36%-48%左右,而所有的额外费用均不在合同中表现出来,费用的收取又全部由小贷公司指定的个人完成,法律抓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其第二个目的是:缩短每个公司的盘剥时间,减少各个小贷公司的违法风险。六个月后,贷款人多贷出的钱早已被各家小贷公司的息费刮搜干净了,于是“接龙式”的转卖客户就开始了。

2、强制转贷、买卖客户并强制收费:

新套路“接龙”存在一个关键操作:六个月一到,上家放手(因为已经把借贷人搜刮干净了)转到下家,这种时候借款人要么还款,要么通过转贷下家来还上家的钱(等于转卖客户),这个设计是一个带有明显强制性的黑恶诈骗性设计,通过转贷设计马上平添了上、下两家的各种收费,如垫资费、服务费、公证费、中介费等等,这样高效的盘剥效率,导致借贷人很难在短期内还款,于是借贷人在不知不觉中就被卷入了“接龙式”套路贷的漩涡,且越陷越深。

3、接龙套路中最牛、最黑的债务终结者——收房公司。

客户被转卖N多次后,最终就会落入债务终结者的小贷公司。这是接龙套路贷中敢于接“尾单”的硬核小贷公司,他们虽然也会按各家套路强收各种费用,但他们最大的利益不在于此,而是在借贷人房产的收割上。其接盘的目标就是收房,此类公司必须具备三大条件:

——财力雄厚;

——人脉够广,特别是在司法系统的人脉;

——下手狠黑,敢舍敢得。

本文举例的民企就是落在了这样的终结公司中,他们有司法人脉,然后通过低评低估借贷人的房产进行低价拍卖,往往房子能以多少钱拍到手是他们做局计划好的,最终他们是要获得房产转卖过程中的最高利益,其利润比接龙套路中的前几家转贷公司要赚的多得多!

4、司法人员作为接龙套路贷的保护伞问题:

为了达到终结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榨干吃尽借贷人的效果,因此这样的小贷公司在司法系统中必须有“轻车熟路”及“交心朋友”。“轻车熟路”就是这些小贷公司的诉讼与执行往往会集中在几位法官的手上;而“交心朋友”就是可以为小贷公司打起法律保护伞的司法人员会默契地帮助这些小贷公司,是否收受回报不得而知,这个需要相关部门的调查,但可以断言,与司法人员关系密切的公司主要集中于终结者公司。

五、在“接龙式套路贷”中有三个可以量裁为刑事犯罪性质的关键:

其一是:强制性转贷(即强迫交易)。

小贷公司在相互“转贷”的过程中,就是巧立名目、非法收取各项费用的绝佳机会!下家接手的小贷公司明知借贷人因债务被推高已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为什么还会接手借贷客户?就是套路犯罪预谋,他们算计好了要狠宰几刀客户后如法炮制地把客户再转贷出去。在这个转贷过程中,下家小贷公司是由上家联系指定的,其“强制性”体现在如果上下家没合作关系,则上家完全不配合做各种解押手续,这样就会产生更高的垫资逾期罚息风险。显然,这个威胁的效力巨大,具有强制性。于是贷款人只能在他们的圈子中以“接龙式”的强制套路被转卖,这样的强转强贷手法应是明确的诈骗犯罪行为,这种事实其实并不难认定,只要明确规定不可相互转贷、转卖客户,那么利用转贷空隙进行违法收费的利益链也就不存在了。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此行为并不敏感。

其二是:强制性乱收费,推高债务人的负担:

接龙式套路贷首先是有预谋的制造转贷机会,然后在创造的转贷过程中取得实质性收益,这完全具备有预谋、多人配合强制实现非法获利的诈骗特征,而且欺诈额度惊人,特别是逾期罚款更是惊人的,根本不按常规来,本文中所说的案例就出现过迟交3天罚息180万的经历,因小贷公司以抵押人的房产处理作为威胁,最终经过多次商议,借贷人被强迫缴纳了60万元的所谓的违约金,这种可怕的罚息完全是卡喉咙的。

其三是:“接龙式”套路贷精心设计的脱罪套路是建立多层的个人防火墙。

现行法律中认定“套路贷”的标准是看参与其中的机构或个人是否有密切的经济往来,而现行的小贷公司聘请的专业律师早已在努力规避这些问题。每家小贷公司出借款项时全部都是以个人名义出借,收息也是指定某个个人收息(与出借人均不是同一个人),各项强加费用也全部打给指定的个人,这就形成了“公款私贷”的防火墙模式,而且个人或职业贷款人往往多达若干层,这些个人就是这些小贷公司的防火墙,不仅可以隔离风险,还可以大量避税。显然,这种单个环节的操作都已是违法的套路贷,那么演变为“接龙”模式必然是更大、更黑的套路贷。

六、公检法对上述明显违法的强贷行为不敏感的问题根源出在哪里?

如此恶劣的、严密的接龙套路本应绝对违法,但因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公检法目前的不敏感不是工作精神问题,而是模式演化较快、法规条款不全面、不清晰的问题。例如,现行公检法在认定“接龙式”套路贷犯罪时,接龙的公司必须有明确的闭环关系,如果是松散关系,就认为联合犯罪链不清晰,这正是套路贷稳身演化、脱罪演化的趋势。事实上,定罪应放在小贷公司联合盘剥的实际盘剥效果及达成效果的强制性上。只要有高效盘剥效果,以及实施时有强制性,那就是认定套路贷特征及罪行的关键。专业律师们设计的“接龙式套路”显然是跑在法律之前了,但并不会足以使有罪转为无罪,只要深入分析仍可追到犯罪本质事实。

不敏感问题的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目前司法公检机构在违规违法方面的实操判断方面没有统一的细节规定,只有一些原则,这些原则随判案人的不同理解不同,由此得出的结论也不同步。

七、持续整顿实体小贷公司中的高利贷和新套路贷的重大意义:

如果说P2P的成功整顿具有全国性意义,那么对实体小贷公司的整顿则对具体所在城市有重要的局域性意义。因为P2P割的是全国民众的韭菜,而城市实体高利贷经营者主要割的是所在城市民众的韭菜。

从这种意义上看,具体城市打击所在地实体高利贷违法行为,对所在城市而言意义更现实,也更重要。特别要强调一下,打击城市实体高利贷违法行为与实施国家经济双循环战略有密切关系。

对于中央为应对巨变中的国际经济发展环境,国家提出了“内外双循环的新经济战略”。该战略在国内外均引起了巨大反响。但是内循环的经济模式中很关键的是民众内需消费必须有充足的资金储备,如果民众手中能用于消费的钱都被房地产锁定,或被套路贷疯狂割韭菜,那么内循环只能是消费疲软下的空转。

我们相信,坚决打击城市高利贷的隐形黑手是保护城市民众消费资金不被疯狂掠夺的重大措施。

城市银监会、公检法应深入听取民众意见,分析司法漏洞,不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对这种表面上看起来像是像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而实为强制性转卖客户的套路贷行为应明确禁止,并列为新型套路贷案例。同时也建议正在办案的基层公检法亦可就手中的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从而产生促进法规修改的典型判例。

高利贷这些年的表现已让民众深恶痛绝,好的消息是P2P已经清理了,大隐于市的高利贷、套路贷的整顿清理还会远吗?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