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7:07:52来源:法律常识
施工单位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况是项目施工完成并通过了竣工验收,施工单位也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的结算资料,但是建设单位经常存在久拖不决,送而不审的情况。这样就对施工单位收取工程审计结算款带来了很大困难。
此时,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通过发函的形式来催促建设单位及时审计。当然针对发函要求也需要注意:
(1)建设单位拖延审计时,施工单位应发函告知建设单位,明确送审金额和送审时间,如果符合“建设单位逾期审计则以送审价为准”的要求的,应当函告建设单位即日起谢绝建设单位审计,以送审价为准。
(2)该函必备内容:送审金额、送审时间、送审资料齐全、合同特别约定“逾期审计以送审价为准”四大要素。
关于工程项目逾期审计视为认可送审价的公函(参考文本)
xx公司:
承蒙贵单位信任,我公司与贵单位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包贵单位开发建设的XX项目中的XX工程。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
兹有我公司于2019年 x 月x日向贵单位递交的XX工程完整的结算资料,送审价为xx万元,贵单位工作人员予以接受结算资料。但贵单位并未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XX天内完成审计,也未作出任何修改答复意见。我公司认为贵单位的不答复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贵单位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内予以审计。逾期未予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贵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综上,贵单位对我公司提交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在规定的xx天内并未做出任何答复,故该结算文件已经生效。特来函通知:本工程送审价已生效,我公司要求贵公司立即按照我公司送审价XX万元予以计算结算价,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我司支付相应工程款。
此致。
函告人:(公章)
2019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