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逾期利息计算,租户拖欠物业费 房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时间:2022-11-14 17:23:5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王先生与高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某小区商品房租给高先生一家居住,合同约定:在承租期间,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但高先生自2020年7月份至今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一直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多次找到王先生与高先生协商物业费问题,未果,故物业公司将王先生与高先生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连带支付物业管理费。王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呢?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另《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即使房东将房屋出租给了租客,房东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也不会因此而灭失。在租客没有按照双方《租赁合同》约定按期交纳物业费的情况下,房东应依法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本案中,业主王先生将房屋租赁给高先生一家使用,并签订了《租赁合同》,虽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承租期间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与出租人无关。”但租客高先生在没有充分证据对抗物业公司要求支付物业费之诉求的情况下拖欠物业管理费,王先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后按照合同约定向高先生追偿。

律师提醒:首先,业主或者租客要对抗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求,必须进行充分举证,否则会承担败诉的风险。同时,业主将房产出租后,如果租客没有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业主和租客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该对于这一法律风险有针对性的条款,以保障自己承担责任后能够顺利向租客追偿。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宫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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