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催告文书的公告

时间:2022-11-14 17:48:02来源:法律常识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催告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01-2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我局依法对以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案件调查完毕,已经制作了相关税务行政决定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将相关税务催告文书公告如下:

序号

纳税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业主

公告事项

法律依据

文书

名称

文号

1

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

王剑泽

缴纳企业所得税40532687.93元、土地增值税5594301.31元、滞纳金37924794.39元(此金额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21号

2

宁波林厦木业有限公司

周祖生

缴纳罚款10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30号

3

宁波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蒋云云

缴纳已退增值税款35690051.00元、增值税30539728.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37780.96元、滞纳金2630539.49元(此金额计算至2021年12月23日),教育费附加916191.8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10794.5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31号

4

宁波养瑞能源有限公司

王荣水

缴纳罚款50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32号

5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宏腾机械厂

李旭东

缴纳增值税14530.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7.16元、滞纳金15266.73元(此金额计算至2021年12月23日),罚款34639.2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33号

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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