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8:23:47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详情】
该案原告小徐原本在某公司台州分公司上班,从事投资顾问工作。2020年10月,小徐生育。2021年3月,小徐产假结束后不久,某公司向小徐发送通知:因浙江台州职场撤销无办公地点,为了就近安排工作,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通知小徐自3月底开始至杭州职场上班,薪资待遇不变,要求小徐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日内前往杭州职场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含)以上者,则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按照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处理。
收到通知后,小徐和某公司协商沟通。小徐提出,公司要求调岗的通知违背公司的人文关怀原则,杭州距离台州近300公里,自己尚处于哺乳期,且公司要求到杭州报到的时间只有3天,无法执行,希望公司提出合理方案进行协调,或者维持现有状态至哺乳期结束。
某公司未听取小徐的意见。小徐自认无法执行通知要求,于是未服从调岗安排,继续居家打卡并从事业务方面的学习。2021年4月,某公司向小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小徐存在长期旷工等严重违纪行为,即日起解除与小徐的劳动合同。
小徐认为,自己居家考勤经公司同意,未前往杭州职场上班不属于旷工,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则辩称,其在台州的分公司已经撤销,将小徐派往杭州职场上班出于客观原因,是企业正常行使经营权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在将小徐调岗至杭州职场的过程中并未与其进行协商,考虑到公司调岗时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小徐前往杭州上班时可能会发生地区间隔离,小徐又处于哺乳期,杭州距台州较远等因素,某公司将小徐调岗至杭州可能不利于幼童的成长,超过了社会一般通认的忍受程度,其调岗行为并不合理。小徐拒绝调岗,未前往杭州职场上班,不能视为是对劳动纪律的违反。
最终,法院认定某公司提出的与小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需支付小徐双倍赔偿金共计12万余元。
转自:山东高法头条号
来源: 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