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逾期未受理证明,有时候有必要利用起来

时间:2022-11-14 18:38:21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人可能清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走仲裁程序。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言外之意,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只有对裁决不服的,才可能向法院起诉。

一、为什么要设置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一方面,为了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立法者不希望把劳动争议都推倒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而是希望主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不了,也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产生一定的缓冲作用,避免矛盾激化。另一方面,有些劳动争议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可以发挥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业务熟悉的优势,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再由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同时,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种类繁多,审理期限较长,而劳动争议仲裁结案期限相对较短,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使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处理,能够使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缩短,防止久拖不决,损害劳动者利益。

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应当理解为只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无论仲裁机构作出什么处理结果,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都应受理。

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能出现哪些弊端?

实践中,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一是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二是仲裁机构逾期不作出裁决;三是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一,如果仲裁委接收的劳动争议的案件量较少,同时符合予以受理的条件,那么劳动仲裁委会依法及时地作出裁决。只不过,不可避免地,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确实有失公允,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中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对裁决结果不认可,抑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中任何一方或双方(一般为用人单位一方)都以走流程拖延时间等为目的,当事人可能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如果仲裁委接收的劳动争议的案件量相对较多,那么仲裁机构可能因为人手不足等客观条件所限,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无法及时做出裁决,那么仲裁委可能会逾期不作出裁决,甚至出具逾期未受理证明,让当事人直接起诉至法院。

第三,因仲裁委认为劳动争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机构将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如何尽可能地规避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理论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原本设置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是为了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现实却不尽然。换言之,除一裁终局等特殊情况外,不管以上何种情况,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劳动者而言,可能都存在浪费时间和精力的问题,因为很多争议事项根本不能在仲裁程序中予以完美解决。

为此,逾期未受理证明,我们有时候有必要把它充分利用起来!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文件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1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8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52号“关于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我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会考虑这个问题。因为随着大家的法制意识的增强,维权意识的提升,劳动争议的案件也就越来越多。对于劳动仲裁委,其仅有的人手与精力,一般情况下都不能及时地作出相应的裁决。如果再遇到裁决结果不公或者当事人认可一方不服的情况,那么起诉基本上成为一个必然的结果和必经的流程。因此,与其在劳动仲裁这个程序上耗费时间与精力,不如主动避开“劳动仲裁”这个流程。

于是,每次去仲裁委递交立案材料,我都会谦虚、主动地表明一个态度——能否开具《逾期未受理证明》?只要代理律师或当事人主动提出,态度谦和、观点明确,对于有些仲裁委,尤其是案件量较大的仲裁机构,他们一般会答应出具《逾期未受理证明》,同时也希望以此为由来减小自己的办案压力。当然,视情况而定。比如,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不主动提出,或者仲裁机构目前的案件量本身就不大,他们也不会出具类似证明。

不过,不管怎样,我认为我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本着为当事人节约时间和精力的目的,可以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询问仲裁委是否可出具《逾期未受理证明》?当然,对于一些一裁终局等特殊情况的问题,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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