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复议视为放弃复议,行政复议回复逾期

时间:2022-11-15 13:13:5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概览】

岳先生等人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村内有合法口粮田。2016年11月15日早上9点左右,岳先生等人的农作物被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毁坏,随即该土地被占用进行施工建设。

岳先生等人并未收到任何征地文件,也没有获得合理补偿。经多次讨要说法无果,岳先生等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岳先生等人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确认镇政府毁坏农作物、占用农地进行建设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随即,律师协助岳先生等人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认为,2016年11月21日岳先生等人就知道了其承包土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被强制拆除的事实,2017年6月22日才提起行政复议,超过了60日的法定申请期限,并以此为由驳回了岳先生等人的复议申请。

律师认为,镇政府实施强拆行为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也未告知岳先生等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可以参照适用当时还在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公民诉权的,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本案中,适用60日的复议申请期限明显不当。

在律师的协助下,岳先生等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市政府重新审查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

【法律点评】

行政复议是行政案件维权中经常采用的手段,但拆迁户经常会因为不知道有这项权利,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此时拆迁户该怎么办呢?

一、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相对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具体行政行为会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因而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保障相对人可以进行权利救济。但是,法律不能推定每个行政相对人都知道权利救济的途径,所以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把救济途径告知行政相对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对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需要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以及申请复议的期限。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可以推定行政相对人自始至终不知道有这项权利,会对申请期限的计算产生影响。本案中,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时,未履行法定程序,也未告知相关救济途径,为圣运律师参照适用法律提供了前提。

二、不知申请复议权利会影响法定期限的起算时间

复议期限法定为60天,在不知道该权利的情况下,适用这一期限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实践中,律师通常会建议法官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在这一规则之下,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时间可以从知道复议权利之日起起算,期限长度不变,还是法定的60天。

但是,法律也不可能一直“准备着”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所以,法律规定了一个最长期限,在本案发生时,可以适用旧的司法解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不超过2年,新的司法解释将这一期限修改为1年。也就是说,即便不知道自己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超过这一最长期限,也便不能通过复议方式进行维权。

【律师寄语】

律师提醒,由于这是关于诉讼期限的规定,超过这一最长期限,就不能通过诉讼进行维权。因此,当事人在面对行政侵权时,一定不能“等、拖、靠”,要积极采取法律认可的手段进行维权。

另外,法律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技巧,比如本案中所展示的类比适用,就是基于公平、合理的价值,适用规定相近的法律条文维权成功。因此,当事人在维权时应尽量委托专业人士,并与其保持良好沟通,积极配合,以达到最佳维权效果。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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