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4:06:54来源:法律常识
致湖南某公司(下称贵司):
受委托人某某委托,湖南某律师事务所特指派律师燕某、周某就委托人与贵司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事宜,特发本律师函,告知贵司如下事项:
一、纠纷原委。
委托人与贵司于xx年xx月xx日签订《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购房合同),约定由我委托人购买贵司位于某区某路某房,该房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为xxx平方米,公摊与共有部分xx平方米),总价为xx万元。但在委托人支付首付款和办理按揭后,贵司却未按购房合同约定时间为委托人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贵司未遵守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约定,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均已构成违约,故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按购房合同第十七条之约定,贵司应于购房合同签订后xxx日内为委托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但贵司自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至今(暂计算至发函之日xx年xx月xx日,共计xxxx日,该期间已经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xxx日)未给委托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事实上已经构成违约;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贵司在收到委托人的房款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贵司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委托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已违反该条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上贵司亦构成违约。
三、委托人的要求:
1. 望贵司在接到本函后xx日内回复委托人:贵司能够为委托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明确时间;
2. 望贵司在明确办证时间后在合理时间内,为委托人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且将房屋产权证给到委托人。
希望贵司立即处理上述事宜,以防事态扩大,若贵司拒绝,委托人将依法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投诉、媒体曝光、诉讼在内的一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函的出具,并不意味着委托人对其权力的放弃,也不表示对购房合同对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豁免。委托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向贵司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本律师函指明的各项权利。
敬请慎思!特此函告!
湖南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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