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4:34:18来源:法律常识
新浪财经讯 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公司的新兴业务为其带来了不菲的佣金和息差收益,但随着融资融券常态化,由此带来的纠纷也逐步增多。许多券商在借出资金后未能如期拿到本息实现债权而与客户对簿公堂。近日,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判决书公开了中原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追偿融资本息的全过程。
2012年12月10日,杨某某向中原证券提交个人客户融资融券申请表,向中原证券申请了60万的融资融券额度。同日,双方签订合同,中原证券向杨某某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相应杨某某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融资融券期限以为杨某某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之日起至其偿还融资融券债务之日止。
合同约定担保物指杨某某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中原证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金或证券,包括杨某某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即杨某某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双方约定平仓线为130%,追保到位线150%,即杨某某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平仓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杨某某未按时足额偿还融资融券,中原证券有权收取逾期利息,杨某某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知晓被平仓风险。
2012年12月11日,杨某某在中原证券处开立证券账户,开始进行证券交易。
2015年6月18日起,中原证券陆续向杨某某发送追加担保物、强制平仓的预警短信。当年7月13日,中原证券对杨某某证券进行强制平仓,平仓后杨某某剩余可融资融券额度为-26.29万元。
中原证券为实现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支付律师费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不足担保物或偿还融资融券债务,中原证券有权平仓并继续要求杨某某偿还债务。法院判决杨某某偿还中原证券融资款26.29万并支付2015年7月1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26.29万元为基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罚息按照年利率12.525%的标准计算);支付中原证券律师费1万元。
来源: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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