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劵逾期无效是什么信息,买车定金被没收

时间:2022-11-15 16:16:10来源:法律常识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卢伟斌、冷瑞雪、罗倩琳)交了定金却被告知汽车停产,来自江门的梁先生将车商告上法院。经审理后,佛山中院终审判决车商赔偿定金31400元。

梁先生日前有意购入某品牌的一款汽车,在得知顺德大良某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出售该型号的车辆后,他于去年7月1日到顺德与某锦公司签订了《商品车销售合同》,合同总价款15.7万元,并当场支付了5万元定金。一周后,梁先生却接到该公司销售人员电话,说因车厂已停产所订的车辆,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车辆。协调无果后,梁先生将该公司告上顺德法院。该公司认为,他们只是努力为梁先生寻找车源,是订车服务关系,公司并没有违约。

一审时,法院认为,梁先生与某锦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支付价款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梁先生是买家,某锦公司是卖家,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某锦公司存在违约。根据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据此法院判定某锦公司应向梁先生返还定金5万元并赔偿定金31400元。

贸易公司不服上诉,在上诉期间返还了梁先生5万元。佛山中院经审理后,终审判决某锦公司赔偿定金31400元。

提醒:

购车慎防“信息不对称”

法官表示,在购车过程中,很多消费者在挑选车型时,往往对所选车型的库存量以及交车时间缺乏了解,造成在选购某些热门车型或者产量少的车型时,往往因为生产厂家库存量不足或者排产计划较长而造成迟迟无法提车的困境。而个别商家也利用信息不对称,不向消费者告知相关车型的库存量或实际交车时间,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消费者在未掌握所选车型的库存情况和拟交车时间的情况下,即与商家签订购车合同并交付定金及预付款,双方亦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车时间。而恰恰由于消费者所选择车型属于生产厂家产量较少而且排产时间无法确定的车型,从而导致购买的车辆迟迟无法交付,商家也不愿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预付式消费不能“逾期作废”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高敏华 通讯员杨莉萍)不少消费者在网购时喜欢囤积各种优惠券,然而往往会忘记消费。此时已支付的费用因超过了有效期限,被商家视作作废。昨日,佛山市消委会提醒,预付式消费包括线上购买的优惠券、线下购买的消费卡,都属于私有财产,不能因过期而被“没收”。

许先生于2018年3月在佛山某星级酒店公众号微商城分批购买了该酒店中餐厅代金券,后来遗忘了。最近想继续使用,却发现早已超过有效期。该劵的使用说明是“自购买日期30日内有效,逾期作废,所支付的购买费用不予退回”。

市消委会调解认为,消费者许先生是预付款的所有权人,涉案的款项尚未进行消费。酒店以格式条款注明代金券过期无效为由不予退还,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许先生退款权利、减轻或者免除酒店经营者退款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侵害了消费者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所以是违法无效的。酒店应当依法将涉案金额全款退还。

提醒:

莫以资金少而放弃维权

市消委会表示,预付费式消费的约定过期意味着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服务关系终止,消费者不能再享受优惠服务,但预付金额仍然属于消费者私有财产,不能归于经营者。消费时双方应约定预付费的使用和退回方式。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应根据个人需求理性进行预付费式的消费,仔细阅读服务或商品的格式条款和合同细则。消费者对不公平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必要时增加书面备注条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消费时就要注意了解售后服务渠道,既是作为判定企业信誉条件之一,也是以防万一维权需要。千万莫以资金量少或手续问题而放弃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佛山市消委会在以往消费咨询中发现大部分消费者因预付款消费卡上的金额数值较少,往往主动放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该行为只会助长更多的不法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另外,注意保留消费凭证及有效证据,遇到侵害自身消费权益的情况,有利于合理合法地维护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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