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6:15: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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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9岁孤女成“老赖”,被限制高消费的事件引发网络热议。12月16日凌晨,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的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发布《致歉声明》表示“我们错了!”并依法解除了限制高消费令。
今年8月,江苏省盐城东台市委为“10吨猪肉在江苏盐城东台市境内因翻车遭哄抢”而通过网络平台公开致歉,表示对大家“致以最诚挚的道歉,深深地鞠躬”,并将积极处理相关工作。
这不禁让我想到了那些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而失去土地、失去房屋的当事人们,他们也曾经问过“我就想让政府给我道个歉,有那么难吗?”。
赔礼道歉源于道德责任,应当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在自己对他人造成某种不利之后,最终基于自己的良心发现或道德醒悟,主动自愿地向对方表示内疚之意和悔改态度,并能够承诺担当应有责任的道德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赔礼道歉作为道德责任逐渐增加了法律的外衣。值得一提的是,赔礼道歉是颇具中国特色的立法,在法律人眼中,不啻为定分止争的善良方式之一。
【在民法领域】
【在行政法领域】
除了以上法律规定的赔礼道歉情形外,部分省市区政府发布的一些办法、通知等也会有类似的规定,如2007年深圳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实行政府部门失职道歉制度。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
上面这些举例,是在我国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应当赔礼道歉的情形。也就是说,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对方必须赔礼道歉。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但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拘留、非法拘禁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虐待殴打、违法使用武器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简单来说,行政机关满足下列情形的,需要向受害人道歉: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2、违法行为造成了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
3、受害人因人身权益的损失产生精神损害。
也就是说,那些问律师“我的房子被强拆啦”“我的土地被违法征收啦”的当事人们,通常遭受到的是财产权益的损害,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有可能是真的无法得到行政机关的赔礼道歉。不过,如果像上文中深圳市政府那样超前由体察民情的政府,也会制定相关的赔偿道歉制度,这就需要我们在个案中去追求了。
其实,各位当事人们不需要沮丧,行政机关的赔礼道歉虽然可以发挥一定程度的精神慰藉和心理补偿作用,但是我们来说,赔偿金确是实打实的可以弥补自身的经济损失。如果,政府道歉形式化严重且极其不规范,那就有可能造成以道歉代替问责的现象,这也一定不是我们想看到的局面。对吗?我能理解大家的心情,但还是要以解决问题,弥补损失为最终目的。不要陷入互相斗气的情绪当中。
如何能够使行政机关赔的正确、赔的合理,一定离不开当事人和律师的配合。在遇到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损失后,如有所需,请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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