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8 17:30:05来源:法律常识
法官、审判员:
你作为此案被告人讷河市学田镇工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又一次参与本案的开庭审理主题活动,对于原告的诉请和本案的客观事实,发布如下所示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鉴定结果根据不够,存有缺点,不能成为此案评定事实的根据。
对依上诉人申请办理,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中心所开具的该份《工程鉴定报告书》,因为对评定全过程并没有表明,依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不能成为此案评定事实的根据。最先,此案评定的素材便是“张连射鱼池工程施工量”,原、被告人中间承认的数据信息,就是以长和宽的中位线来决定梯状坝的容积,但是该份《工程鉴定报告书》却并未引以为鉴定的重要依据;次之,张连射鱼池工程施工数为①鱼池塘坝长135米、宽7米、高2.2米,水泥护坡、砌石;②鱼池北坝长1000米、宽5米、高2米;③东头砂砾石长50米、宽6米、高1.5米;④大湾镇长20米、宽5米、高2米;⑤南头长2000米、宽4米、高1.6米;⑥元泡口长30米、宽5米、高1.3米。但《工程鉴定报告书》中“工程费用明细表”不是以此作为根据相匹配做出,所给的五个方面①南北方筑坝土方回填(机械设备)、②南北方筑坝土方回填(人力)、③砂砾石砌墙、④人力块石砌墙、⑤浆砌石边坡防护与上诉人在第一次开庭时明确提出所谓的直接证据《预算编制说明》里的“工程预算表”内容是一致的。从评定全过程看,并未对采用原、被告人承认的以中位线是怎样得到6394.27m ³梯状坝的容积的计算步骤做出说明,却得出了与“预算管理表明”中施工量(6396.8 m ³)基本上同样的信息(只是相距2.53 m ³),特别是“张连射鱼池工程施工量”第一项“水泥护坡、砌石”根本没有数据信息,那样结果里的浆砌石边坡防护416.84 m ³,又是怎样计算出来呢?鉴定中心对如何计算价格进行了详细描述,却逃避了计算体积的重要依据,违背检测的一般基本常识,从上述对比看,鉴定中心是根据《预算编制说明》所作出的《工程鉴定报告书》,而非根据“张连射鱼池工程施工量”为基础所作出的《工程鉴定报告书》。此案异议的聚焦点真相是工程量清单多与少,而《工程鉴定报告书》却舍本求末,有意避开怎么计算的一个过程,立即提出了工程量清单是6396.8 立方。最终,评定工作人员并没有到庭接受质问,不可以表明是怎样得出来的鉴定结果的,依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有瑕疵的鉴定结果,鉴定中心理应补充鉴定、重新举证或是填补举证等手段处理,不用重新鉴定,因此,通过刚才那举证,鉴定中心理应对于此事给予表明或是补充鉴定,再经再次举证来决定具体施工量。
二、即便根据鉴定结果施工量进行计算,融合上诉人规定给付渔塘赔偿款322801.55块的诉请,被告人也只应给付上诉人赔偿款48420元。
根据讷河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讷政发办[2006]64号)第二项的规定,“针对承揽当然河面喂鱼,本人没有任何工程项目花费的赔偿款一律归村集体”。在其中的内涵便是本人有花费的,按照实际资金投入来获取赔偿。上诉人承揽是指村里当然河面喂鱼,上诉人自1987年逐渐承揽鱼池,依照20年承包期限平分每一年所占据投资总额,即便根据鉴定结果施工量进行计算,其实就是16140.077元/年。因为上诉人有且只有剩下3年合同书并没有执行,那这3年所占据项目投资金额便是48420元,上诉人也仅能按这个金额得到赔偿款的。
三、此案原告的第二项要求都没有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申诉。
此案上诉人规定偿还的金额是322801.55元,而被告人对于这个金额不予以认同。依据讷政办发[2006]6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的奋斗精神,彼此归属于“并没有分辨明确赔偿款的金额”,并不是文档中说的“确无异议的即可拨款赔偿款”的情况,被告人并没有发送给上诉人赔偿款也是有理由和依据的。被告人并没有毁约,都没有过失,也就不应当承担一丁点的义务。因而,应该驳回申诉上诉人第二项诉请。
四、上诉人具体对鱼池投入是117656.97元。
上诉人资金投入渔塘工程项目总产量为应是5499m³,在其中机械设备推土机4559m³、人力土方开挖100m³、砂砾石砌墙645m³,干砌料石边坡防护195m³。这些信息有原、被告人所提供的《工农张连发养鱼池施工量》予以确认。上诉人依据《工程鉴定报告书》所有工程量清单6394m³来主张权利,显而易见与事实不符。根据“张连射鱼池工程施工量”记载的信息的中位线是怎样得《工程鉴定报告书》抽出土石方量6394m³,因为评定报告里没有论述,且该结论的土石方量与上诉人《预算编制说明》里的土石方量相距不上3 m³,这充分证明《工程鉴定报告书》不可以合乎真理的客观性。此案要以《工农张连发养鱼池施工量》明确上诉人在渔塘里的现场施工量,根据《工程鉴定报告书》的“单项工程费用计算表”进行计算来决定土石方工程的价钱。因此,上诉人对渔塘工程的施工投资总额是理应那样测算:
⑴、机械设备推土机的投入34101.32元(7.48元/m³×4559m³)。
⑵、人力土方开挖的投入286元(2.86元/m³×100m³)。
⑶、砂砾石砌墙45853.05元(71.09元/m³×645m³)。
⑷、干砌料石边坡防护37416.6元(191.88元/m³×195m³)。
因此,总体投资是117656.97元。即便是所有给予赔偿,也应就是这个金额。
五、上诉人应补充欠付承包费。
上诉人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已是违约行为。原告与被告签订20年承包协议,上诉人本该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每期满一年时付款承包费,但自从1993年后,上诉人就一直没有按约定的每一年400元向被上诉人给付承包费,总计到2007年12月30日,上诉人欠被告人的承包费累计为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原本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终止合同,尽管被告人那时候没有限制终止合同,但原告毁约却是不争的事实。在被告人向上诉人给付赔偿款时,务必扣除上诉人所欠款的承包费6000元。
总的来说,上诉人需求赔偿款为322801.55元,欠缺事实和法律规定,因为鉴定结果的不具体,也无法做为评定现场施工量的重要依据。对于此事理应按照原、被告人向法院递交的直接证据所确认的客观事实,就是以总施工资金投入117656.97元,算出原告的赔偿款为17649元,扣除上诉人欠付的承包费,被告人理应给付上诉人赔偿款的金额便是11649元;与此同时,因为上诉人他们的行为造成赔偿款并没有发放到其手上,须经上诉人自己负责所谓损害。
之上代理意见恳求法院给予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