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12:01:12来源:法律常识
征地补偿费是被征地农民紧密关注的问题,与农民生活大事儿密切相关。针对征地补偿费怎么更科学地所进行的分派及管理应用,不仅仅是被征地农民刻不容缓的需求,而且还能在政策上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文中法律知识小编为大家讲解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应用专业知识,供你参考,感谢你的阅读文章
征地赔偿专题讲座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应用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全面实施城镇工作人员编制实名制
据统计,通过数年的改革创新实践活动,北京市全方位取消农业税等专业面对农民各种各样税金,大幅缓解了农民负担。但牵制农村产业发展和社会安定,及其完成城镇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都还没清除。近日颁布的《做好本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对乡镇机构改革农民权益保护展开了明文规定。
在乡镇机构改革上,全面实施城镇工作人员编制实名制,降低临时聘用人员。创建编写、人事部门、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动机制,保证五年内城镇机构改革和财政供养总数只减没增。有效区划乡政府职责范围。凡法律法规、法规和行政规章明文规定由相关部门担负的工作职责,不会再转送乡政府担负。
市、区相关部门不能以组织左右专业对口或项目安排、资金管理、年终考评等方式,干涉乡镇机构设定和人员配置。撤销对于政府部门的招商项目等考核标准和不切实际的“合格评定”主题活动,自主创新考核机制和激励制度,使乡政府集中注意力从业社会治理和公共文化服务。
“两费”应用情况应依规公布
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问题,《意见》明确提出,征地补偿费里的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严格按照“谁资金投入,谁具有”的基本原则付款所有权人;土地征用补偿与安置补助费用应先用以安装征收土地转居工作人员。对已经确立的被征地转居工作人员,依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全额给予安装花费;对并未确立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算出安装花费,资金贮存,财政性资金。
征地补偿费用于购买以上相关费用后剩余的部分,可以作为土地征用补偿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综合农户个人得失和整体利益、现阶段权益与整体利益的基本原则,依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交流会或组员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分配原则与使用方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布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的应用情况,接受监督。《意见》还要求,避免向农户(含农民、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国营农场)二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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