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30 14:00:05来源:法律常识
2005年3月24日,安徽肥东县店埠镇镇南社区居委会郭湾村委会郭总和等95户群众,因不服气县委县政府确立的安置补助费用规范向省委申请办理征地赔偿异议裁定。
这也是《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出台后,我省第一例征地赔偿异议裁定案子。
县委县政府2次提高补偿标准,群众仍不认同
2003年9月,郭湾村委会农户集体用地被征用土地。因征地赔偿难题,乡亲们数次到国土资源厅、省委、合肥市政府上访者,体现征地赔偿标准低,规定提升补偿标准。2004年肥东县市人民政府出文,允许改动这宗地征地赔偿计划方案,提升了补偿标准。2004年10月,因群众上访者,省信访局规定合肥市政府展开调查。依据调查小组的建议,肥东县国土资源局、肥东县信访局、店埠镇政府部门于2004年11月13日做出《关于联合调查组意见落实情况的通报》,对补偿标准再度进行调整。调整确立的补偿标准为:土地征用补偿1亩2.4万余元(2400元/亩×10倍);安置补助费用1亩3.36万余元(2400元/亩×14倍),青苗费1亩1200元,1亩总计5.88万余元。
乡亲们觉得,被征土地资源1亩年销售额均是1万余元,肥东县政府调整确立的补偿标准仍无法体现申请者的具体年销售额,且给予补偿的倍率低,不可以反映《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的相关规定,使申请者人民生活水平降低,乏力付款社保花费。因而,要求判决肥东县政府依规再次测量年销售额,提升计算出来的倍率和费用赔偿总金额。有关被征用土地的公共塘、坝等团体土地征用补偿用按每个人2500块的规范派发,乡亲们觉得具有团体资产收益的人口名册存在不可享受的人发了这一部分征收土地花费,而是应该享有的人没有安排到的现象。因此,要求县委县政府依规相匹配安置的成员名单进行审查,防止忽略。
省委先融洽后裁定,纠纷案件终解决
在案审环节中,安徽国土厅办案人员数次赴肥东县,征求肥东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和店埠镇政府部门的建议,深层次郭湾村委会与村民代表和有关人民群众立即商讨。虽经勤奋,异议彼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经核查,在征收土地执行过程中,肥东县市人民政府依次2次调节被征土地补偿标准,调整后的菜园补偿标准为1亩5.88万余元,在其中土地征用补偿1亩2.4万余元,为前3年均年销售额2400元(肥东县政府制订的一类菜园规范)的10倍,是《土地管理法》要求6-10倍上限;安置补助费用1亩3.36万余元,为前3年均年销售额的14倍(《土地管理法》要求最大15倍),青苗费1亩1200元。别的农用地为1亩2.48万余元,在其中土地征用补偿1亩1万余元,为前3年均年销售额1000块的10倍,安置补助费用1亩1.4万余元,为年销售额的14倍,青苗费1亩800元。村民全民所有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征用补偿)1亩1.2万余元,为前3年均年销售额2400块的5倍(《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要求最大5倍)。调整确立的被征菜园、别的农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总数已超前3年均年销售额的24倍,菜园、别的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各自比征收土地审批时标准的1亩高于3.945万余元和1.12万余元,为肥东县往年征地赔偿的最高标准。
2005年6月27日,安徽国土厅将裁定建议报省市人民政府。7月15日,安徽市人民政府下发征地赔偿异议裁决书。
安徽省政府觉得,被上诉人《关于印发肥东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就全县城行政区域内征地赔偿标准,包含各种土地资源前3年均年销售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合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标准及力度。
被上诉人调整确立的补偿标准,即菜园三项补偿标准为1亩5.88万余元、别的农用地为1亩2.48万余元、村民全民所有土地补偿标准1亩1.2万余元,均符合规定。申请者就征用土地公塘、公坝等团体土地征用补偿用发放,要求本行政机关裁定被上诉人核相匹配安置人员名册,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要求不属省委裁定范畴。
因而,安徽省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保持肥东县政府确立的补偿标准。
2005年7月20日,裁决书送到申请者,申请者并没有申请行政复议,都没有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起数次到省、市、县上访者,困惑本地多年来的征地赔偿纠纷案件从此解决,因纠纷案件而闲置不用多年来的出让土地得以开建。
尽管安徽省肥东县2次提高征地赔偿标准,但郭湾村委会的95户群众仍不太满意,并多次到省委、市人民政府上访者。省国土资源厅通过仔细核查,在融洽不了的情形下,将裁定建议报省委,由省委宣布下发裁决书,很多年纠纷案件总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