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4 21:32:05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要求,集体土地征收的,根据被征收土地原主要用途给予补偿。征缴农用地的赔偿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及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赔偿费。
征缴农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为该农用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六至十倍。征缴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用,依照必须安置的农牧业人口总数测算。必须安置的农牧业人口总数,依照被征收的农田总数除于征收土地前被征收企业平均每人占据农用地的总数测算。
每一个必须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为该农用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四至六倍。可是,每公顷被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用,最大不能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十五倍。
征缴别的土地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规范,由市、自治州、市辖区参考征缴农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属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由市、自治州、市辖区要求。
各类赔偿费用由被征地企业扣除后,按如下所示方法解决:
1、土地征用补偿、依规应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用、团体所属的青苗补偿费和附属物赔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与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属物赔偿费归青苗费和附属物的持有人全部。
3、安置补助费用的所属、应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管理方法与使用。
(2)由其他部门安置的,付给安装企业。
(3)不用统一安置的,发放到安置人员个人和经被安置人员批准后用于购买被安置人员的保费。
1、制订征收土地计划方案:由拟征收土地所在城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2、核查审批:报有准许权限上级领导政府部门准许。
3、计划方案公示: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核准的征收土地计划方案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公示。
4、征地赔偿备案
被征用土地土地的所有权人与所有权人必须在公示规定期限内,持土地资源权属证书去当地市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征收土地 赔偿备案。
5、制订征地赔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核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土地资源使用者和用户的备案状况(经核实)制订,是指将征收土地方案中确立的各种各样偿还的成本费安排到各使用者和使用人,及实际贯彻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示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准许之日起3个月内所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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