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8 17:02:20来源:法律常识
征收土地的赔偿花费主要包含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针对这几项费用给付,《实施条例》第26条都是这样所规定的:土地征用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持有人全部。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付给安装企业;不用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发放到被安置人员个体或是征求被安置人员批准后用于购买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有关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具体的应用分派方法土地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可是民法有明确规定:应该以法定条件经本团体组员确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费里的土地征用补偿分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分给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使用者。安置补助费用在要用统一安装时,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若有其他企业安装,则付给该单位。不用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发放到被安置人员本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理应给与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赔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来人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久生活有保证。
集体土地征收应当依法立即全额付款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及其农村村民住房、别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等赔偿花费,并组织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花费。
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缴后,应当由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付款土地征用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5条明文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批准的征收土地计划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征地赔偿、安置方案,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公示,征求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建议。征地赔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同榜26条:“土地征用补偿归农村经济全部”的相关规定,土地征用补偿的付款行为主体为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些承包土地经营者规定地方政府或占地面积企业付款土地征用补偿的需求是不正确的,并且,应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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