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5:20:05来源:法律常识
【实例】王女与李男系本村群众,结婚后追上二轮土地承包,王女的承包土地便被分派在李男方。2011年彼此因感情不合离婚调解,离婚协议中承诺夫妻共有财产归李男全部。2013年底,两人共同承揽的一块土地被征收,因赔偿费切分没法达成一致,村民委员会便存放未派发。王女觉得,此征地补偿费并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将李男及村民委员会诉去法院,规定付款征地补偿费。
【法官说法】
医院黄合少法庭庭长李晓光经审理觉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土地征用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村委会、村委会,可以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民主化商议程序流程,准备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分派早已收到土地征用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确定时早已具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的人,申请付款相对应金额的,应予支持。”故征地补偿费是指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赔偿, 以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为原则;王女与李男均系该地群众,一同承揽新土地被征收后,所得的征地补偿费应当按照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派方式进行分割,王女与李男应按照分别有着的市场份额分派;因为此征地补偿费仍在村委会账号上,故裁定村委会付给王女应得市场份额。
审判长后语:征地补偿费是农民因土地资源被国家征用而所取得的补偿性盈利,村集体以成员权分派赔偿费从未有过不当之处,且王女与李男均具备该地居民的真实身份,故王女与李男应按照分别有着的市场份额获得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