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4 15:00:03来源:法律常识
董先生诉称,我和徐女性追刚于2002年8月28日结婚登记,2005年10月12日,经我帮助,徐小姐将户口迁到我村。我还在村内有祖遗房屋5间,农村自建房产2间,结婚后大家又一同修建房子261.51平米。2006年6月30日,因以上房屋拆迁补偿,得到动迁赔偿款724895元,我将该补偿款存到金融机构。2006年7月6日,我发现身份证件、户口簿、拆迁补偿协议书等原材料遗失,所有动迁赔偿款被别人取走,遂向北京公安局顺义区大队报警。经公安机关调研,徐女性认同是其将赔偿款擅自迁移到自身户下。现徐女性再度将储蓄转出,存于哪里失踪。徐小姐不但侵吞我的拆迁费,还与他的儿子一起凌虐我,故我向人民法院提到诉请离异。
徐女性辩称,我反对离异,我愿与董先生好好过日子。房子拆迁费是大家夫妻共有财产所得的,并不是董先生一人全部,往往把钱转走,是由于大家立刻要买拆迁房,我害怕董先生饮酒胡乱花钱,并且年纪变大迷糊,因此才沒有把钱使他存放。
现阶段,本案已经进一步审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