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补偿费)诉求征地补偿费被驳回

时间:2022-12-30 11:40:0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赤峰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规裁定驳回原告(一审上诉人)张某、李某等六人规定被告(一审被告人)敖汉旗新惠镇某镇某组给付征地补偿费的上诉请求。

诉辩认为

六上诉人各自诉称,大家于1990年前把户口迁至被告人处,且自始至终在这里日常生活,2007年8月,被告人新土地被征收,但被告人以我们不是老地户为理由不给付我家征地补偿费,故提起诉讼,规定被告人给付征地补偿费。

被告人某组编造谎言,上诉人虽然户籍从我组,但属1982年1月1日之后异常入户口,按当年的要求,如果有条件可处理农村宅基地,此外无法享受别的工资待遇,因而并不具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故申请人民法院依规驳回申诉原告方诉请。

案件审理异议

六上诉人是否具备真正的被告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是不是在被告人处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件审理查清:上诉人张某、李某等六人各自于1990年将户籍落入被告人某组,现皆在被告人处定居日常生活。六上诉人入户口后复敖汉旗新惠镇人民政府批准划转给农村宅基地。 1996年被告人调节土地资源时具备这种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村民每口人分到一、二、三类土地资源计2.7亩上下。为照料六上诉人日常生活,被告人为六上诉人家带来了一部分三类土地资源用以耕地。2007年7月,这种情况的那一部分土地资源被征收,给付了征地补偿费。被告人经组内群众会议议定:1983年之后新入户口的上诉人张某、李某等十三户无法享受土地征用补偿。被告人以上诉人不具备这种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为理由,未发放到六上诉人及家属土地征用补偿。另查清,先前被告人数次分派征地补偿费和利息年底分红,六上诉人都未获得。现上诉人亦无法给予其获得这种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证据。

审理结论

敖汉旗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张某、李某等六人提起诉讼。

上诉人张某、李某等六人不服判决,各自提出上诉,被赤峰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驳回上诉。

判后分析

尽管上诉人张某、李某等人户籍在被告人处,但被告人一直未接受上诉人为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上诉人虽耕地了被告人为他们提供新土地,但是不能由此评定上诉人张某、李某等即具备这种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且被告人多给上诉人家带来了一部分三类土地资源用以耕地,这其实即证实上诉人并没有彻底享有该村民组群众工资待遇。此外分到征地补偿费前提条件是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诉人既尚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不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其规定分到征地补偿费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上诉人张某、李某等尚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难题,需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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