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9 13:30:00来源:法律常识
(1992年6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
为促进中国改革开放脚步,推进土地使用体制改革,推动大城市基础设施,造就优良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我市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创建城区开发区,属县级以上开设的,须经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准许:属乡、镇开设的,须经地域行署或人民政府准许;报自治州办理备案。申请开发区,要搞好可行性论证,表明开发设计标准、开发设计具体内容、经济收益、占地总面积,并给予经济开发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安装方案等,报检批准后,方可公布为开发区。
开发区必须不断扩大的,需报原许可行政机关核查允许。
二、开发区的投资建设,推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土地、统一开发设计、统一转让和划转、统一管理。商业用地企业要向本地土地局明确提出用地申请,经土地局核查报政府部门批准后,申请办理转让和划转办理手续。
为了能有益于统一征收土地和开展基本开发设计,凡创建开发区的市、县开设房地产开发商,其主要职能是:依据城镇建设,对土地局准许征用土地的一片农田,实际申请办理征收土地办理手续和动迁、妥善安置(旧城改造规划的拆卸、妥善安置仍由城市建设单位承担);统一开展基本开发设计,帮助开发设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让、划转工作中。房地产开发商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经营管理,归属于市、县土地管理局。除房地产开发商外,一切个人和单位不可同时与农户商谈申请办理征收土地事项。
三、简单化开发区征用土地、转让、划转方式。其程序是:
1.自治州依据每个开发区的必须,分期分批一片审核征收土地,与此同时按照规定审核被征地农民“农转非”。
2.经准许征用土地的土地资源,应统一开展基本开发设计,按照规定设计要点做好土地平整和路面、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确实有艰难的还应搞好“一通一平”(通道、土地平整),经自冶区市人民政府准许,整片转让的,也可以不经开发设计立即转让。
3.经统一开发设计后的土地使用权证的转让、划转,原所在地、市和自治州审核的,授权委托市、县人民政府转让、划转绘商业用地企业后,再按审批权限汇报地、市或自治州土地局办理备案。
4.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市、县土地局承担搞好土地登记颁证、材料整理归档工作中。
县级以上政府对土地使用权证的转让、划转由政府部门负责人领导审批,转让能够选用协议书、招标会和竞拍方式。
根据划转、转让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能私自出让。如需出让、租赁、质押,按国务院办公厅[1990]第9命令申请办理,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开发区里的土地规划,要严苛听从城市发展规划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选址的选中,要经城市规划建设主管机构允许,项目用地要严苛按有关规定额核准,保证有效商业用地,节约用地。
五、科学地制订土地价格,土地价格一般有二种:一是基准地价,关键依据成本费用(包含征收土地、动迁和开发支出等)和房租制订,二是转让土地价格,依据区位优势、社会发展资金投入、热闹水平、经济效益尺寸、供给与需求、用地性质(如属高新科技开发项目的土地价格可从低乃至以补助土地价格转让)及使用年限来定。转让土地价格可依据土地出让供需状况在基价前提下上调。
土地价格的制订由房地产开发商会与物价局明确提出计划方案,报政府部门审查准许。
六、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划转的收益,除土地局按照规定获取土地交易业务费后,其他所有上交财政局,在其中该上交中间的一部分,由市、县财政上解自治州财政局重点上交。各市区、县留有一部分,正常情况下70%用以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设,30%用以开发设计农用机械土地资源。
七、在开发区内完成基本建设,须遵照下列各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各国的企业、公司、别的经济组织及本人,均可依规获得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