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5:00:04来源:法律常识
有关征地补偿款的提留难题,是被征地农民常常问起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明著名拆迁律师觉得,在征地补偿款的分派环节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一定比例给予提留,但这个比例应该是由村民委员会单方面确定,反而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研究讨论,法律规定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定)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涉及到群众权益的以下事宜,经村民会议研究讨论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应用、分配原则……”
除此之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土地资发[2004]238号)要求:“(四)土地征用补偿的分派。依照土地征用补偿主要运用于被征地农民的标准,土地征用补偿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合理安排。实际分派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土地资源被整个征缴,与此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消编制的,土地征用补偿应所有用以被征地农民生产活动安装。”
全国各地明确的规定的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是多少
针对这一难题,全国各地也进行了对应的要求,不仅有要求分派方法产生方式的(如广东,京平律师觉得各省的有关规定更为标准);也是有简单直接地立即要求分给农民数量和提留比例(如吉林、天津)实在是有些喧宾夺主;但也不乏要求分给农户最低占比、剩下为提留的(如江苏、福建、湖南、辽宁、河南、甘肃、海南;最终,也有融入了以上二种所规定的(如山西)。今日,京平律师给大家整理如下所示:
1、广东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调整)
第六条:土地征用补偿、依规理应付给团体的安置补助费用、全民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属物赔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运用于发展趋势团体生产制造和规划因土地资源被征收所造成的不必要劳动人口学生就业,也可以一部分用以不可以就业人群的生活补助和公共性社会福利,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侵吞、侵吞。
全民所有新土地征收土地各类赔偿费的应用和利润分配方法,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是村民代表会议半数以上根据,报乡镇级市人民政府办理备案。
2、江苏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土地征用补偿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但应该将不得少于70%的农业用地土地征用补偿付给16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用以16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使用者全部。
3、福建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调整)
第二十六条:土地征用补偿付给履行土地权的集体用地运营管理企业。但被征收的属农户经营承包新土地或是责任田,集体用地运营管理企业又无法调节别的质与量相当土地资源给农户再次经营承包的,应该将不得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征用补偿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用地运营管理企业如果有条件将土地征用补偿用以发展经济、处理人民生活出路的,能够在获得被征地农民批准后,统一安排应用。可以调节别的土地资源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与总数不相当,土地征用补偿的比例由集体用地运营管理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共同商定。
集体用地运营管理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所取得的土地征用补偿理应开设资金管理方法,用以发展经济、分配不必要人力资本及其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征用补偿的使用管理办法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决议明确,收支明细最少每六个月发布一次,接纳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监管。
严禁单位或者个人截流、侵吞、侵吞或者以方式违法应用土地征用补偿。
4、湖南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
一、确立征地补偿费的特性和征地赔偿的分派范畴及分派方法
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及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赔偿费,应该是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土的赔偿。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归属于团体资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赔偿费归属于使用者全部,不应当与财政性资金混在一起管理方法与使用。征地补偿费严格按照公平有效的基本原则进行分割。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调节承包土地的,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在这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之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以调节承包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也并未对被征地农民开展安置,必须把不得少于75%的土地征用补偿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用统一安装,安置补助费用所有发放到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用务必财政性资金。土地资源被整个征缴,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消编制的,土地征用补偿应所有用以被征地农民的生产活动。“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理前,被征地农民再次具有原集体资产的分派利益。要严格执行征收土地和赔偿个人行为,不可减少国家和省所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可受贿、截流、侵吞、占用理应付给农民相关费用。按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用补偿属农户集体资产,理应列入个人公积金或公益基金,严格要求,首先应该主要运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次之可用作发展经济、提升积淀、集体福利、公益慈善等多个方面,不可以用以派发党员干部酬劳、付款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支出。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3〕13号)
四、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和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文件信息规定,依照征地补偿费主要运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原则分派征地补偿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调节土地承包的,征地补偿费在这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之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机构不可以调节土地承包给被征地农民,也未对被征地农民开展安置,必须把不得少于87.5%的征地补偿款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资源被整个征缴,且农村集体机构撤消编制的,征地补偿费应所有用以被征地农民的生产活动。“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理前,被征地农民再次具有原集体资产的分派利益。严格执行征收土地和赔偿个人行为,不可减少我国、省和市所规定的补偿标准,保证自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全款付款征地补偿费。
按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归属于农户集体资产,理应列入个人公积金或公益基金开展严格要求,首先应该主要运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次之可用作发展经济、提升积淀、集体福利和公益慈善等多个方面,不可以用以派发党员干部酬劳、付款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支出。
5、山西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第十二条:土地资源被整个征缴,与此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消编制的,土地征用补偿80%分给被征地农民;其他20%平分给征地赔偿计划方案确定时,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一员。
土地资源被所有征收的,其土地征用补偿以不少于80%比例付给被征地农民,剩余的部分交给集体经济机构。
第十三条:已土地确权确地到户新土地被一部分征缴或征用土地的,其土地征用补偿以不少于80%比例付给被征地农民;其他20%交给集体经济机构。
未土地确权确地到户新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以不少于80%比例均值付给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确定时,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一员;其他部分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理应所有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使用者。
6、辽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
三、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分派方法
(一)农村家庭土地承包被依法征缴、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照注册登记的承揽土地相匹配总面积得到对应的土地征用补偿,在其中付给被征地农民一部分不能低于80%,团体留用一部分不可超过20%。承包单位得到安置补助费用的金额,依照承包单位家庭主要成员过程中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测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实付给其使用者,有合同约定的以其承诺。
7、河南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
二、严苛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机制和比例
坚持不懈土地征用补偿主要运用于被征地农民的标准。一切组织与本人不能以一切为名侵吞被征地农民依规拥有的土地征用补偿,不能以女性单身、完婚、离异、离异等为由,夺走、损害其依规拥有的土地赔偿利益。
已承包到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其土地征用补偿以不能低于80%比例付给被征地农民,其他部分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中乡村集体所有土地被整个征缴并撤消编制的,其土地征用补偿以不能低于80%的分配比例给被征地农民,其他部分平分给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确定时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一员。
未承包到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其土地征用补偿以不能低于80%比例均值付给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确定时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一员,其他部分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中乡村集体所有土地被整个征缴并撤消编制的,其土地征用补偿全部都要平分给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确定时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一员。
征收土地涉及到移民的,土地征用补偿分派方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全部都要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使用者。
安置补助费用针对不同的安装方式付款。由建设用地企业或者其它企业统一安装被征地农民的,付给承担安置企业;不用统一安置,归属于已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用,全部都要付给被征地农民。归属于未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用,以不能低于80%比例均值付给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确定时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一员。
8、甘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1号)
第八条:土地征用补偿付给具有被征收土地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用农村集体机动地、
承揽农民自行交还的承包土地、承包土地运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的农用地等,调节质量与总数相当土地资源给被征地农民再次经营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留着团体创新基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以调节土地,依规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意味着允许,将高于80%的土地征用补偿用以被征地农民个人日常生活安装、付款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其他土地征用补偿留着团体创新基金。
9、吉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
二、征地补偿费分派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
(一)统一确立征地补偿费的比例。2005年1月1日至本建议执行之前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补偿是不是用以农民分派,由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但分给农民的占比不可高过80%。本建议出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源所有被征收,并已撤消编制的,土地征用补偿所有用以农民分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源被一部分征缴或虽被整个征缴,但还没有撤消编制的,土地征用补偿80%用以农民分派,20%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保花费的实施,按政办发〔2006〕2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征缴以家庭承包方法承揽的农村土地承包,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安置补助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方法与使用;由其他部门安置,安置补助费用付给安装企业;不用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用发放到被安置人员或是征求被安置人员批准后用于购买被安置人员的保费。
本建议出台后,征缴以别的发包方式承揽的农村土地承包和全民所有的路、水渠等,安置补助费用80%用以农民分派,20%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源被整个征缴,并已撤消编制的,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助费用全部都要用以农民分派。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全部都要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使用者。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政策与建议要求,但凡留归团体的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全额的计入公积金公益基金管理方法,用以发展经济、提升积淀、集体福利、公益慈善等多个方面,不可以用以派发镇村干部酬劳、选购小汽车、付款接待费、捐助、冠名赞助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可用以本人分派。对违反现行政策应用留归团体的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个人行为,要根据《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解决。
10、天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62号)
(六)土地征用补偿比例。土地资源被整个征缴或征收(撤村建居)的,土地征用补偿90%用以分派,10%做为善后处理准备资产,用以漏登、错登等工作人员土地征用补偿发放。
土地资源被绝大多数征缴或征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保存或经调节保存)的,土地征用补偿的85%用以分派,15%由集体经济统筹安排应用。
土地资源被一部分征缴或征用土地的,土地征用补偿的80%用以分派,20%由集体经济统筹安排应用。
11、海南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21号)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村民自治组织没有能力调节总数和质量相当土地资源给被征地农民再次经营承包的,土地资源征地补偿费理应按不得少于70%比例付给被征地农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取得的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村民自治组织留成的土地征用补偿理应推行财政性资金,用以被征地农民参与商业保险、发展趋势二三产业、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禁止将土地征用补偿外借、侵吞及其侵吞于与发展经济、团体公益慈善不相干的非生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