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6 15:01:14来源:法律常识
该规章的第十六条要求:“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是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子承租方达不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经被告方申请办理,由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裁定。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是被拆迁人的,由平级市人民政府裁定。裁决理应自受到申请办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被告方对判决不服气的,可以自裁决书送到之日起3个月内向型法院提起诉讼。被拆迁人按照本规章要求已对被拆迁人给与贷币赔偿或是给予拆迁补偿安置用地、资金周转住房的,起诉期内不终止动迁的实行。”可以看出,按照这一要求,行政仲裁变成被告方没法绕过的一个法定条件。这一条的规范就使被拆迁人假如对房屋拆迁补偿不满意,即使挑选了行政诉讼法也没法更改被强拆的运势。而城市规划建设和动迁或受权房地产商动迁自身便是政府部门个人行为,政府部门的裁定难以对被拆迁人有益。这就导致一些被拆迁人宁可挑选非理性行为的个人行为,也不肯挑选法律法规方式解决困难。这类表层公平公正但实际上暗含着极大不合理的条文,有可能便是造成纠纷案件久拖不决并引起社会发展激化矛盾的关键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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