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6 12:00:00来源:法律常识
请 求 书(代发货)
要求人:李文仲,男,1966年2月28日出世,土家族,住黔江区城东街道高涧居委莲花山庄。
申请者:重庆鸿江酒业公司(原黔江区桂蜜休闲娱乐休闲度假度假村)
请求事项:
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劝阻和改正黔江区国土规划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国土资源局)和黔江区泰来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泰来企业”)违反规定征收土地、夺走申请者合法权益,不依规给与申请者补偿的违反规定侵权责任。
真相及原因:
申请者李文仲原系黔江区莲化度假村小区业主,2001年黔江区政府新政策出台,激励个人开设各种各样产业链和企业,发展趋势黔江经济发展。因此,李文仲四处借货,在黔江城东区高涧项目投资申请办理了莲花山庄。通过几年的勤奋,李文仲向当地群众租赁了几十亩地,依次投入了二百多万元,在莲花山庄内修建了各种各样游乐场设施,修建了几幢房子,完善了各种各样设施。为提高层级、发展旅游业,李公文文种又耗费数十万元再行承包了几十亩树林,用以游客玩耍欣赏。因运营必须,莲花山庄又开始项目投资纯粮酒生产加工,生产制造桂花酒,并且于2006年6月13日在莲花山庄的前提下再行申请办理了黔江区桂蜜休闲娱乐休闲度假度假村的个体营业执照。2009年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了“鸿红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酿酒厂”)”,专门用于运营纯粮酒生产加工。几年来,李文仲对莲花山庄和酿酒厂倾注了所有的心血,将全部的家产倾囊资金投入,并向朋友四处借款,耗空了全部的一切。在酿酒厂和度假村刚进入稳步发展,逐渐赢利之际,正逢建造成北水利枢纽,莲花山庄和酿酒厂归属于拆迁之中。成北水利枢纽的建造,属我国公益性事业,为民造福,申请者是完全赞成且没有一切反对的,并且愿意为集体利益牺牲自我个人和酿酒厂的利益。因而,在征收土地之时,在未所有谈拢赔偿新项目以前,李文仲为大局为重,就彼此已同意评佑一部分达成一致意见,并就得一部分签署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李文仲就得一部分动迁、拆迁事宜,给予积极主动执行,对未达成共识的那一部分,主动与国土资源局和泰来企业数次商议。原本,黔江区国土资源局和建设方泰来企业应当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规征收土地,依规赔偿,兼具我国、本人和企业的利益,但是由于一些人觉得之前李文仲因项目投资莲花山庄和酿酒厂一度贫苦过,就认为只要给李文仲一些钱便是使他贪便宜,因而在后边未达到赔偿协议的那一部分,国土资源局和泰来企业对李文仲申报的绝大多数未赔偿评估的财产不予以认同,私自单方确定只赔偿8万余元,但仅传统估计,该部分未赔偿财产也高达百余万元。因此,李文仲不服气,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2009年7月15日,国土资源局向李文仲下达了《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并且于2009年10月16日申请办理老百姓法院执行。国土资源局称已对李文仲的全部财产达成了协议书,用意以早已达到赔偿一部分占领未赔偿一部分,不会再给李文仲一切赔偿。哪怕是以前认可的8万余元赔偿,也因李文仲“心态不老实”而不再给付。这一切令申请者十分诧异,在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今天,在《物权法》、《宪法》已明确规定维护“合法财产合法权益”、“依规征缴”的今天,居然还有那样出轨、迷惑被征收的违法行为存有,居然还有不依规赔偿、视“心态老实巴交是否”而是不是给予补偿个人行为它的存在。这也是国土资源局违反规定行政部门的“官僚作风”观念的一种体现。
根据在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足以认定《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下称《决定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李文仲及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合法的。国土资源局觉得成北水利枢纽的拆迁征地,不适合国务院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都是没有依据的,其目的是向其违反规定征收土地寻找托词。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充分说明国土资源局的违反规定征收土地和损害申请者合法权益的举动:
一、有近十万元的资产未评估和赔偿:
国土资源局与李文仲达成一致约270万元的赔偿协议,只限于已位居重庆金地资产评估公司已评定的房产和绿化苗木等物。对未列入评定名单评估的财产,国土资源局和李文仲未达成共识,国土资源局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补偿。这一点,做为第三人的建设方黔江区泰来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泰来企业”)也复庭认可这一事实。并且国土资源局、李文仲、泰来企业三方已在之前做过核对并记录在册。未评估和补偿的财产详细三方一同核对的记录。这一部分未评估和补偿的财产,依规应给予补偿。
二、房子一栋未作评估和赔偿:
国土资源局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强制将李文仲的一栋房子清除在赔偿以外,这完全违反事实和法律法规。李文仲就得房子的基本建设是获得国土资源局合理合法手续的,但根据那时候政策和法律的不完备,并没有城建局等机构设置,李文仲才没有其他办理手续。这根本无法证实该房是违法建筑。与此同时国务院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22、24条明文规定,地面上附设的建筑务必赔偿,而并没有要求必须有房产证或觉得没经过整体规划而获得建房许可证的房屋,就不给赔偿。国务院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是上位法,是后法和旧法,法律效力高过《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故国土资源局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八条要求,对李文仲的房屋不予以赔偿是违法的。
三、房子的基本及地下部分未评估和赔偿:
金土企业的分析报告已明确说明,2个评定书里不包括地底及埋藏一部分,资产评估公司无能力评价。但房屋基础及地下部分,系李文仲等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耗费了很多的财产构建的,房子是不可能没有基础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22条规定,房屋建筑按照其原经营规模、原规范或原作用原则进行补偿,因而,对基础和地下部分应予以赔偿。国土资源局错误该部分进行补偿于法有悖。
四、搬迁费未估计和赔偿: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16、32条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12条的规定,个人和公司搬迁费用归属于征地补偿款之中,必须按所拆迁化学物质折旧费后基金净值的15-20%测算,尽数支付给被安置的目标。国土资源局和李文仲达成一致的赔偿款中只有房子和苗木评估的价值,并没有包括其他物件、财产、酿酒厂等搬迁费,依据法律规定,理应付款。国土资源局觉得仅有机器设备和企业才付款搬迁费,桂蜜休闲娱乐休闲度假度假村并不是公司,这也是违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的,申请者很多的物品需拆迁,且桂蜜休闲娱乐休闲度假度假村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归属于个人商事主体,搬迁费达到数十万元,不予以赔偿应该是申请者合法权益的巨大损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