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3 16:01:58来源:法律常识
2006年12月23日,储老先生向陈女士贷款6.55万余元,并且在借据上清晰注明:今借陈女士6.55万余元。现确定分两次偿还,第一笔于2007年一月20日偿还4万;第二笔于2007年2月末偿还2.55万余元。到点不还钱,后果很严重。借据上有之爸爸储老爷子的签字。之后,储家父子俩共向陈女士偿还了2200元,主要包括储老爷子的还贷1500元,但还有6.33万余元今未偿还。现在2月26日,陈女士将这会对父子俩起诉到法院,规定栽定储老先生归还借款6.33万余元,其爸爸储老爷子担负连带保证责任。
储老爷子在法院审判时编造谎言,因陈女士数次到他家来追款货款,才懂得孩子贷款的事儿。2006年12月22日在下午,孩子通电话使他筹款归还借款。隔日在下午,孩子通电话约他去一加气站。到了之后,储老爷子叫成到一辆小货车上,看到陈女士和与儿子都是在车里,另还有几个路人。自己也交给陈女士1500元。那时候,陈女士让女儿写借条,出示还款协议,并严格要求自己做担保人。储老爷子一看车上人多,故无奈地在借据的贷款担保人处签了名。现觉得贷款事项与其说不相干,贷款担保人处签字都是迫不得已签的,故不允许担负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储老爷子在借据是以贷款担保人的身份签名,故担保合同创立。当事人对保证方式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担负保证责任,故储老爷子解决儿子的贷款担负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储老爷子称之绑在威逼情况下才能在借据贷款担保人一栏落款,但尚未给予充足合理的证据证明,故无法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