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逼迫他人写下的欠条不具有证据效力

时间:2022-08-24 10:31:51来源:法律常识

为讨要被积欠多年来的建房子工资款,福建连江县一群众结伙多人将借款人拘押、施暴并强迫其写出借条。该群众凭着借条将借款人告上法院,福州魏都区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做出最终判决:借条是由非法拘禁罪获得,不具备证据效力。

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群众郑某,1996年间受聘为隔壁村群众林某建房子时拿不到工资款。数次讨要无果后,2003年1月4日,郑某结伙多人将林某拘押,并多次施暴林某迫使其还贷。直至1月7日,林某迫不得已写出欠郑某建房子工资款28742元、贷款利息1万余元及罚息没还的借条后,郑某等优秀人才允许其回家了。

2005年10月,连江县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郑某为索要负债,伙同他人限定林某人身自由权,其行为组成拘禁罪。

2006年3月,郑某凭着借条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规定林某根据借条记述具体内容还款托欠建房子工资款及利息。林某在法庭上宣称,自身的确欠郑某建房子工资款,但金额是2000元,借条被拘押、施暴时违反主观意志写出,应当失效。

福州中级法院觉得,借条是林某被郑某非法拘禁罪期内迫不得已开具的,归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获得的证据,不能成为评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郑某并对还贷要求并没有其他直接证据给予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职责。林某在法庭上觉得欠郑某2000元建房子工资款,法庭给予采纳,裁定林某偿还郑某建房子工资款2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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