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4 10:31:51来源:法律常识
2002年7月,福州市市民刘先生向张先生贷款14000元做买卖,陈先生向张先生出示借据并订立贷款月息为0.2%。贷款后,陈先生一直没有还款利息。2006年9月,张先生将李某以及前任林女士起诉到法院,要他们承担偿还义务。
法院查清,陈先生与林女士之前系夫妇,于1993年结婚登记。2003年3月,经法院判决书,彼此解除婚姻关系。裁定也对婚后财产做出分派:彼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经手人的负债由自己负责。
在法庭上,林女士明确提出,与陈先生尽管曾是夫妻,但双方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会有书面约定:夫妇分别资产归分别全部,陈先生做买卖期内发生的一切债务、负债由其个人担负,与林女士不相干。
福州魏都区法院强调,陈先生的借贷个人行为出现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须经夫妻两人一同还款,虽然法院在离婚判决上对婚后财产做出分派,但不影响债务人向夫妻两人要求清偿债务,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裁决书、裁决书、民事调解书已对夫妻共有财产分派作出处理的,债务人依然有权利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
针对林女士所提出的彼此曾承诺由陈先生自己承担运营期内债务的抗辩事由,人民法院强调,林女士没办法证明张先生在借款给陈先生时知道有这一承诺,该承诺只能在林女士和陈先生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受影响张先生的诉请。
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林女士和陈先生承担偿还借款利息总共15464块的义务。(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