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逃债,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担责?

时间:2022-08-24 16:00:01来源:法律常识

六个月前,本地一家公司向我司买了使用价值240万元工业设备,大家彼此合同规定该企业必须要在3个月内结清钱款。但该企业期满并没按照约定支付,我司派兵催收获知该企业早就债务缠身。之后,在调查我们不难发现该企业为了能逃避债务,大半个月前,已将个人经营所得以及相关财产所有转移到他们公司的各位公司股东户下,造成企业乏力清偿债务。<?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请问一下,我司能不能立即规定该自然人股东还贷?

【侓师答疑解惑】

从上述案子看来,另一方自然人股东的举动,早已违背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乱用了公司人格,即2006年新《公司法》要求关于“公司人格否认”体制的要求。依据此方法第二十条要求,自然人股东理应遵守宪法、行政规章和企业章程,依规行使股东权利,不可乱用法定代表人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乱用法定代表人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需对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提升关于“乱用公司人格”的相关规定,就是指自然人股东以自己信念控制企业信念,使企业变成傀偶,变成逃避债务、防范风险的一种手段。一方面,自然人股东运用公司为责任责任者的核心真实身份,将公司的财产以及相关财产故意转移至公司股东为名下,实际上就是把公司作为应对债务人讨债的一种手段,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效果。另一方面,自然人股东将公司个人经营所得以及相关财产所有转移到诸位股东个人行为,使企业实际上变成“空壳子”,进而乏力偿还债权人的借款,防碍了债务人债权的完成。

针对这种故意逃避债务的举动,新《公司法》针对自然人股东乱用法定代表人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那一新要求,针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及其保证设立公司的宗旨毫无疑问可以起到积极意义。这将促进在我国公司制的完善和发展。人格特质否定规章制度致力于避免公司人格的乱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规章制度具备以下几种特点:第一,公司已经合理合法获得主体资格。第二,公司股东乱用了公司人格。第三,公司人格的乱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或是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认。

以上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将个人经营所得以及相关财产所有转移到其企业的各位公司股东户下,导致企业乏力还钱。公司的这种行为早已归属于故意躲债的举动。

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要求,企业、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担负虚构的负债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执行虚报倒闭,严重影响债务人或是别人的利益,并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以或是单处2多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企业的个人行为,早已比较严重损害了债务人铸造厂的合法权利,铸造厂能直接规定该自然人股东支付,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规定公司股东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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