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5 17:00:01来源:法律常识
【经典案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A、B、C三公司为房地产公司股东,房地产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在其中A、B企业各占房地产开发商40%的股权,C企业占20%的股权,可是C企业没有实际交纳注资。房地产开发商千大通公司钱款1600万余元,大通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偿还借款,A、B企业在1000万余元出资不实范围之内担负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对房地产开发商的清算责任。
【侓师评价】
一、企业债务清偿程序流程与清算方案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与企业破产程序之间的关系,二者的程序流程法律效力不一样,破产程序的效力高过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一般情况下,但民事诉讼案件在程序流程上与破产案件发生争执时,务必无条件服从于破产程序。由于破产程序做为抽象性的、为整体债务人权益所进行的程序执行,立法目的和一般的程序执行不一样,它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的程序唯一性,即清除对少数债务人权益所进行的别的资产程序执行。
二、企业债务清偿流程和清算方案所使用的时间不同。企业债务清偿程序流程适用企业破产、倒闭前,一旦企业被散伙或倒闭,就必然可用清算方案。不然,就违反了《公司法》相关清算方案的法律法规。
三、《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要求:“法院审理破产申请后,借款人对某些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失效。”因而,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后,就必须要中断债权债务的偿还,尽管在破产重整环节中,会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但这时候偿还的或是破产债权,与企业破产以前的企业债务清偿性质不一样。
总的来说,企业债务清偿与企业清算不能成为同一程序进行并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