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于企业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应怎样处理问题审批
法复[1996]15号
施行日期:19960923 执行日期:19960923 施行企业: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函复。经研究,回应如下所示:
公司借款合同违背相关金融法规,属合同无效。针对合同书届满后,借款人逾期不偿还本钱,被告方提起诉讼到法院的,法院除应当按照最高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裁定外,对自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书明确贷款人退还本钱到期期间内利息,理应收交,该贷款利息按借贷双方原合同约定的年利率计算,假如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率未约定,按同时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贷款人未按裁定明确期限偿还本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翻倍付款迟延履行期间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