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04:33:09来源:法律常识
这是长春魏律师原创的第57篇合同、债权债务的法律文章。
前天有个老乡找到我,她的捷信贷款年化率36%,共有45期,已经还了41期,经过详细计算,还超了1万多。
协商难以要回,最终她决定起诉捷信,我来研究案件。经过深入研究,我很痛心。
原本我以为只是她和捷信金融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拿年利率24%一掐齐就可以了,当我仔细看证据材料时,发现了问题。
在《个人贷款申请表》和《消费信贷合同条款》中,最下方非常不起眼的地方存在一个“客户服务供应商”深圳捷信某公司,这套路我太熟悉了。
一家收利息,一家收费用,是个人都能看出来,这两家是一伙的,可是在面上不是关联公司,起诉的话,得起诉两家公司。
我分别查了一下两家公司的案件,捷信金融公司起诉借款人要钱,几乎都赢了。借款人起诉这两家公司不还、少还或退钱,不是撤诉就是败诉。
详细看了借款人败诉的判决,无一例外的思路是,一家公司收利息没超标准,另一家公司提供了服务可以收费用,和银行联合保险公司放贷一样。
一家公司收利息不超标准,两家公司就可以超标准了?费用没上限了?合同怎么约定就怎么收?问题是,真是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吗?借款人真的看过合同吗?
法律明确规定利率不能突破红线,资本家只用了一招,两家一起上,就得到了庇护。
让我痛心的是,很多基层法院保护了他们的不良行为,严重损害了借款人的权益。
魏律师想说,法律规定的红线,一定要站在借款人的角度来判断,无论你有几家公司,无论你是什么名目,从借款人的角度,用款成本突破了红线的部分,就应当否定。
我是@长春魏律师,专说原创的、正确的合同、债权债务的法律知识。如有法律问题,可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