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被期待发挥两种功能。第一,惩罚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国民的利益,维持社会秩序。第二,保障人权,只有在采取其他规制手段尚显不足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刑法,并且对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应受何种惩罚作出明确的、正义的规定。
刑法的这两种功能之间存在冲突,强调惩罚犯罪、维持秩序,就会限制个人权利范围,强调保障人权,就会限制处罚范围,刑事立法就是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的艺术。
刑法中关于年龄的规定,就体现出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的平衡。
一、对行为人实施的以特定年龄群体为对象的行为,《刑法》通过规定为犯罪、降低入罪标准、施加更重刑罚等方式,更好地保护该群体的利益,发挥惩罚犯罪、维持秩序的功能
人的认识和意志受年龄制约,随着年龄增大,个人意识才逐渐成熟。年龄较小的群体,防卫意识、对行为性质的理解能力都未成熟,针对这些群体实施的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往往更大,因此刑法通过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降低某些罪的入罪标准、对某些行为规定更重的法定刑罚等方式,加大对相关行为的处罚,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一)将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
1.不满14周岁的人为儿童,刑法将针对儿童实施的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
- 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拐卖儿童罪。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拐骗儿童罪。根据《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其他犯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首要分子,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等等。
2.保护特定年龄女性的身心健康,刑法将针对特定年龄女性实施的一些行为规定为性犯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根据《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刑法将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
- 虐待被监护人罪。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构成该罪。
-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构成该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根据《刑法》第301条的规定,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构成该罪。
(二)对一些行为降低入罪门槛
- 排除幼女的性自主权,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1)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但如果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则不论采用何种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只要明知对方是幼女且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方是幼女”。其中:对方不满12周岁的,一律认定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若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都应认定为“明知对方是幼女”。
- 排除未成年人本人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器官的捐献权,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234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三)对一些行为规定更重的法定刑
-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律从重处罚。《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强奸幼女一律从重处罚,强奸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10年起步。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1)只要强奸幼女构成强奸罪的,一律从重处罚;(2)强奸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强奸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对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相关犯罪,从重处罚。(1)《刑法》第347条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2)《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一律从重处罚。《刑法》第358条对此作出规定。
-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64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二、对特定年龄群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通过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仅对部分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施加更轻的刑罚等方式,限缩刑事规制的范围,发挥保障人权的功能
犯罪是人的有意识和有意志的行为,而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受年龄制约的。婴儿和年龄幼小的儿童,缺乏成熟的辨认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随着年龄增长,这种能力逐步具有。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一定要规定一个年龄,即行为人具有成熟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需要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这就是刑法上“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这个年龄规定为多大为宜,各国往往是结合社会发展状况、历史文化传统、刑事政策等因素来确定。
未成年人的身体、心理都处于发展过程中,思想和行为不像成年人那样成熟、稳重,可塑性仍然很大,故刑法从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刑事政策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从宽处理的规定。
刑法通过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死刑限制适用、未成年人保护等条款的规定,限制刑罚适用范围,发挥刑法保障人权的功能。
(一)规定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刑罚适用
我国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相对有刑事责任、完全有刑事责任三个时期。
1.行为人不满12周岁,属于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他们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刑法》规定的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是不满14周岁。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的意识和意志都日趋早熟,且近些年不时有14周岁以下儿童杀人、强奸等事件发生,还有一些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降低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的呼声很高。有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调低至12周岁。对于不满12周岁的行为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时期,仅需对部分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相对有刑事责任时期,又细分为两个阶段:
-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仍以不负刑事责任为一般原则,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实施特定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2)造成严重后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3)情节恶劣;(4)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行为人已满16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对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从宽处理或者特殊保护的规定
- 一律从宽处罚。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一律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 一律不作为累犯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附条件免除报告义务。根据《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报告义务。
(三)对已满75周岁的人,作出有条件从宽处理的规定
- 分情况决定是否从宽处罚。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分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刑法》第72条对此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