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10:38:05来源:法律常识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环保为民,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发现问题能力水平、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手段。
《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双联一聚焦”工作机制(与公安、媒体联动,聚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等重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对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我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案例(第一批)如下。
案例一: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实施奖励
2022年3月3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向商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内倾倒危险废物。经查,在污水管网内有黑色粘稠油状物,共计约56.5吨,经鉴定为危险废物。2022年3月11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将该案移送商河县公安局,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案例二: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对群众举报非法排放电镀废液严重污染环境案件实施奖励
2021年9月2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向城市污水管网倾倒电镀废液。经查,犯罪嫌疑人在滕州市荆河街道荆庄工业园内非法从事镀锌加工,将镀锌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经监测,废水中锌浓度为254mg/L,超标168.3倍。2021年9月24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将该案移送滕州市公安局,目前滕州市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案例三: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
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实施奖励
2022年1月5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将危险废物倾倒至某村周边。经查,该村南侧有16个装有黑色液体的吨桶,村西侧有废活性炭,村北侧路边沟内有黑色液体。经鉴定三处倾倒物均为危险废物,共计约66吨。2022年2月17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将该案移送莱阳市公安局,目前莱阳市公安局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
根据《莱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案例四: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对公安机关转办群众举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实施奖励
2022年3月15日,潍坊青州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垃圾转运站私自掩埋大量“铝灰”吨包污染环境。青州市公安局会同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开展联合调查,在该垃圾转运站院内土堆下发现掩埋的“铝灰”吨包,共计600余吨,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移诉至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联动机制有关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案例五: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对公安机关转办群众举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实施奖励
2021年10月12日,潍坊诸城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养殖小区内有非法电镀加工点。接到举报后,诸城市公安局会同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开展联合调查。经查,该非法电镀加工点从事机械配件镀锌业务,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未经处理偷排至一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渗坑中,产生的含重金属酸性废液共约4吨,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诸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对该非法电镀加工点负责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移诉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联动机制有关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案例六: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实施奖励
2022年4月19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某塌陷地内有车辆倾倒固体废物。接到举报后,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济宁市公安局开展联合调查。经查,该塌陷地内共发现3处济宁市某公司的固体废物倾倒点,倾倒物质有40吨脱硫脱氟石膏,经鉴定为危险废物。2022年5月13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目前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已侦办完毕,并移诉至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案例七: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东平分局
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实施奖励
2022年3月28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东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向农田内倾倒不明液体。接到举报后,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东平分局会同东平县公安局开展联合调查。经查,某企业将未经处理的168吨研磨废液委托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非法处置,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目前,东平县公安局已刑拘3人。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东平分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案例八:日照市生态环境局
对公安机关转办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实施奖励
2021年10月3日,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某闲置厂区内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会同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岚山分局开展联合调查。经查,该处约有600余个吨包露天存放,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共计315.325吨。截至目前,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并移诉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联动机制有关规定,日照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案例九:德州市生态环境局
对群众举报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实施奖励
2022年5月20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禹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建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接到举报后,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禹城分局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比对监测,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站房门锁遭到人为破坏,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德州市公安局开展联合调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站房内采样管被人为断开,二级滤芯气室有碱液残渣,涉嫌人为干扰自动监测数据。5月30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禹城分局将该案移送禹城市公安局,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案例十:滨州市生态环境局
对群众举报某船厂污染环境案件实施奖励
2021年12月8日,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船厂进行露天喷漆作业,未使用任何污染处理设施,气味污染严重。经查,该厂对船体保养维修时露天喷涂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该企业未依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滨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厂露天喷涂和无证排污行为分别处以罚款7.25万元和20万元。
根据《滨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滨州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