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3:22:13来源:法律常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很希望劳动者能够不通过法律的手段,就把问题解决。并且实践中,即使劳动者不去这些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委一般也会搞两次调解,第一次是在立案前,第二次是在立案后。不仅如此,整个诉讼过程中,裁判机关都是希望双方能够调解结案的。很多人不知道,到底该不该调解。
其实,调解还是不调解,本来应该完全是由当事人决定的,有些人可能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已经和单位产生了巨大的矛盾,调解是不可能的,那么这种情况肯定就只能裁决了。当然,也有很多不是这种情形的,就不知道调解好,还是裁决好。
调解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很快拿到属于自己的钱,如果坚持裁决,那么诉讼能不能赢,这是一个不确定因素,其次就是执行问题,经过漫长的一裁二审后,如果单位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劳动者可能还是要拿不到钱的问题。所以,如果劳动者很需要这笔钱,并且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长期的诉讼,那么调解就会是最好的选择。调解是双方都满意的一个结果,用人单位也会直接把费用支付到位,可以免去后面的所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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