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样确定中国公民和企业中间借款个人行为法律效力问题审批
法释[1999]3号
(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根据,自1999年2月13日起实施。)
施行时间:19990126 执行时间:19990213 施行企业:最高法院
黑龙江高级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函复。经研究,回应如下所示:
中国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下称公司)间的借款归属于民间借款。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评定合理。可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应评定失效:
(一)企业以借款名义向员工非法融资;
(二)企业以借款为名违法面向社会集资款;
(三)企业以借款为名向社会公众放贷;
(四)别的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举动。
借贷利率超出金融机构同时期类似银行贷款利率4倍,依照最高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