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9 13:00:00来源:法律常识
在别人贷款担保下,朱某给关某贷款4万余元。水泥熟料过后关某却当起“失信人员”,不仅拆换手机号,并且人也失去联系。不经意得知关某的行迹后,朱某伙同拘押关某讨债。11月14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被判朱某刑期7个月,判缓1年。
2011年4月,由张某作贷款担保,关某向朱某贷款4万余元,后经多次追讨关某未结清等额本息贷款,后因关某拆换联系电话,朱某再未联络到关某。2022年 8月某天,朱某获知关某行迹,遂让张某将关某送到甘肃靖远县城一火吧,并向关某讨债至隔日下午。在讨债无果的情形下,为迫使关某还钱,朱某授意吴某、王某将关某强制带至甘肃靖远县荒山里,对关某开展施暴;后二人又将关某带到靖远县城后操纵在一茶馆内。当天在下午4时左右,关某被警察拯救。案发前,朱某对关某的损害实现了赔付,并得到了受害者的原谅。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此案后觉得,被告吴某、朱某、王某为索取负债,非法拘禁罪并施暴别人,个人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组成非法拘禁罪,依规应予以惩治,故依规判吴某刑期10个月,被判朱某刑期7个月,判缓1年,被判王某刑期7个月,判缓1年。